HKSAR 訴 Lee Tak Po DCCC536/2023

電話騙案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42個月;D2監禁46個月
兩名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His Honour Judge Tam6/5/2024[2024] HKDC 7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Tak Po and ano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第一人Lee Tak Po及第二人So Wing Lun承認串謀詐騙罪。2022年11月8日至9日,二人與身份不明人士串謀,假稱受害人Ho的兒子在中國內地被警方拘留並需要保釋金,誘使Ho交出人民幣200,000元及港幣220,000元。第一被告多次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第二被告在附近擔任接應及監視角色。警方其後設置誘捕行動拘捕第一被告,並在附近拘捕第二被告。款項大部分未能追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二人的角色及責任程度、認罪扣減,以及在有電話騙案普遍且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情況下,是否應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11)條加重刑罰。控方依賴罪行嚴重性及損失;兩名被告則強調非主腦、角色較低及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依照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基本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雖然兩名被告並非主腦,但共同策劃及執行整個騙局,且受害人損失人民幣200,000元及港幣120,000元。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SCO) 第27(11)條,認定電話詐騙案件日益普遍,對社會造成廣泛及巨大的損害,故有司法責任加重刑罰三分之一。第一被告獲最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第二被告獲四分之一扣減,另因無案底扣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g Chun確立電話騙案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 Kit確認該起點,並指出即使沒有暴力威脅,也不必因此減輕刑罰。HKSAR v Wong Fung Ming & Anor說明第27(11)條的加重權力屬非常權力,應謹慎使用。Ngo Van Nam涉及第二被告認罪扣減幅度。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Lee Tak Po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So Wing Lun監禁46個月。刑罰已包括認罪扣減及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作出的三分之一加重。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電話騙案的4年量刑起點,並在案件普遍及社會損害重大的證據下,運用第27(11)條加重刑罰。較低層次的收款或監視角色,並不排除共同承擔嚴重刑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假稱親屬被捕收取保釋金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並因案件普遍及社會損害重大而加重三分之一。本案第一被告最終監禁42個月。

Q.只是在附近監視而不是打電話,也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監視者仍參與共同犯罪計劃,角色較低只影響責任程度,不會免除刑責。本案第二被告因擔任監視者仍被判監禁46個月。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以減少電話騙案刑期嗎?
A.

可以,但扣減須按認罪時機及個別情況決定。第一被告獲三分之一扣減;第二被告獲四分之一扣減,並因沒有案底再扣一個月,最終判囚4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