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亮案 DCCC895/2023
進入地盤偷電線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2023年5月24日,他戴上安全帽,以地盤工人身分進入大埔彩蝶街一個興建學校的建築地盤,意圖偷竊。他在發電機附近將約值港幣10,000元的100米電線鋸成四段,電線因而不能再用。被地盤電工發現後,他逃跑但被截停,並在警誡下承認意圖偷竊變賣。案發前他失業、無家可歸,且已有三天沒有進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判刑,以及非住宅處所的量刑基準如何適用。控方依循30個月監禁的指引基準;辯方則以被告單獨犯案、沒有相同定罪紀錄、認罪、失業及飢餓等因素,要求較低起點及適度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法庭就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所確立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法院考慮被告單獨行事、無人受傷及過往定罪並非同類罪行,亦考慮他假扮地盤工人、使用鋸及𠝹刀,以及電線被切斷後完全不能使用等加重情節。雖然物品被尋回,損失仍然實質存在。被告承認控罪,依法作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 338/2007)列出若干加刑因素;本案法院認為那些因素並不存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入屋犯法罪成立,判處20個月即時監禁。刑期由30個月基準因認罪而減少三分之一;判刑理由書未另作訟費或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減刑,但切割並毀壞電線、使用工具及偽裝身分,仍會影響刑期。判刑亦會按個人背景及實際損失作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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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非住宅地盤偷竊通常判刑多久?
判刑指引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法院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偷竊電線並將其鋸斷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考慮被告使用工具將電線鋸成四段,令電線不能再用;即使電線被尋回,造成的實際損壞仍屬重要判刑因素。
Q.失業及三天沒有進食可否大幅減刑?
這些個人困境可供法院考慮,但不會取代罪行的量刑基準及損壞財物等因素。本案法院考慮背景後,仍判處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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