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良案 DCCC306/2023

販運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三項控罪判監,總刑期三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7/5/2024[2024] HKDC 7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家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伍家良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2022年3月31日,警方在天水圍截停被告人,搜出含微量氯胺酮的4.67克固體、現金及手提電話。其後警方在被告人租住的單位內搜出21.3克氯胺酮、包裝及分拆工具、電子磅,以及含非那西丁的4.2克固體。被告人承認有關氯胺酮作非法販運用途,並就管有毒藥罪認罪;第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則暫不再提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角色,以及適時認罪的扣減幅度。控方依循危險藥物量刑指引;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合作、即時認罪、沒有同類定罪及家庭與經濟困難,要求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並參考上訴法院對氯胺酮數量的量刑指引。量刑指引不能以純數學方式套用,仍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角色及案件整體情況。單位內發現包裝、分拆及秤量工具,顯示被告人不只是運送者,亦涉及實際販賣。適時認罪一般扣減三分之一;各罪源於同一時間藏有毒品,故依整體刑期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提供氯胺酮量刑幅度;HKSAR v Chan Yuk Leong指出量刑指引不應作數學式處理。HKSAR v Islam Azharul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亦獲法庭參考。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刑:第一項10個月、第二項38個月、第四項2星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氯胺酮數量只是量刑因素之一;包裝、分拆及販賣工具可支持較高的犯罪角色評價。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但不會取代對案件嚴重性的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氯胺酮數量、犯罪角色及其他情況量刑,並非只按數量計算。本案涉及21.3克及販賣工具,適時認罪後判總刑期三十八個月。

Q.有包裝和電子磅會否影響販毒刑期?
A.

會。包裝、分拆及電子磅可顯示被告人不只是運送者,亦參與販賣。本案法庭因此認定被告人角色較嚴重,第二項控罪判刑三十八個月。

Q.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人適時認罪而作三分之一扣減,但仍須先按罪行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扣減後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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