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Sui Luen等 DCCC350/2006

上市公司秘密佣金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年3個月;D2 監禁5年;D3 監禁3年9個月;D4 監禁3年9個月;D5 監禁4年3個月
五名被告因嚴重串謀罪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Browne9/5/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Sui Luen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rown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均曾受僱於 Tse Sui Luen Jewel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案件涉及珠寶展示廳透過海外及本地公司轉移款項,向旅行社僱員秘密支付佣金,並以虛假促銷協議、發票及會計記錄掩飾款項;部分被告亦串謀挪用公司款項,另有人向稅務局人員作虛假陳述。D1為公司創辦人,D2為其子及前主席兼行政總裁,D3為財務董事,D4曾任行政總裁,D5則負責展示廳業務但並非董事。五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多項串謀提供利益、虛假會計、盜竊及詐騙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長期、有組織及涉及逾億港元款項的秘密佣金及虛假會計計劃?各被告的參與程度、職位、個人得益、健康、家庭及良好品格,是否足以減輕監禁刑罰?不同罪名的刑期應同時執行還是部分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秘密佣金計劃由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建立並持續多年,核心目的不是單純稅務安排,而是便利向旅行社僱員行賄;虛假文件及海外公司則用於掩飾付款。此類罪行損害商業誠信,涉及重大金額、長期共謀及大量調查資源,必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以第一項大規模貪污罪四年作量刑起點,再按各被告參與時間、職責及減刑因素調整;相關罪名大多同時執行,但為反映整體嚴重性,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起點、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及各被告的個人減刑因素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須服即時監禁。D1判囚3年3個月;D2判囚5年;D3判囚3年9個月;D4判囚3年9個月;D5判囚4年3個月。各罪刑期按判決所列同時或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上市公司管理層以複雜公司及虛假會計掩飾秘密佣金,屬嚴重破壞商業誠信的罪行,即使被告有良好品格、健康或未直接獲利,亦不足避免即時監禁。判刑日期為2008年5月9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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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市公司以海外公司轉移秘密佣金會否判監
A.

法庭認為海外公司只是轉移款項的工具,虛假協議及會計記錄用來掩飾向旅行社僱員支付的秘密佣金。由於計劃長期、有組織且涉及重大金額,五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Q.沒有直接獲利的公司高層也會被判監嗎
A.

可以。法庭承認D4沒有直接財務得益,但他明知計劃內容,仍簽署涉及款項的付款文件,並加入由高層管理層批准的重大串謀,因此仍被判監禁三年九個月。

Q.健康欠佳及家庭負擔能否避免秘密佣金罪的監禁
A.

健康、家庭負擔、良好品格及長期服務均獲法庭考慮,但不足以避免監禁。法庭認為罪行損害商業誠信且刑罰不可避免,最終五名被告均須服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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