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eung Lap CACC385/2007
運送被盜樹木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eung Lap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JA、Yuen JA、Beeson J
案情摘要
2007年1月12日,警方在西貢大浪咀以東約兩海里追截一艘可疑機動舢舨,船上載有兩名非法入境者、申請人 Yeung Lap、乘客 Wong Chung,以及26棵最近被挖出的佛肚樹。舢舨在警方亮起藍燈、發射煙火訊號及鳴笛後仍未停下,至接近香港水域邊界才被截獲。申請人聲稱受僱來港運送樹木,報酬為人民幣1,000元。他其後承認處理贓物、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以及收到國際訊號仍不截停舢舨三項控罪,被判合共監禁5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第一項處理贓物罪的三年量刑起點明顯過高,總刑期52個月亦屬明顯過重,並援引多宗涉及佛肚樹的案件比較。爭議核心是整體刑期是否達到明顯過重的程度,以及申請人逾期提出刑期上訴申請是否應獲延長期限。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並非僵硬規則;佛肚樹及其他瀕危樹木遭非法開發會造成不可修復的環境損害,罪行普遍存在,較高起點可能具有阻嚇必要。雖然第一項罪的三年起點與 Po Wah Loi 所採的27個月相比似乎偏高,但申請人同時涉及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通行。對船長或負責營運者,該罪通常以五年為起點;不適航船隻及拒絕警方訊號更屬加重情節。第三項刑期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故合共5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沒有理由延長逾期申請期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Wong Chi Kin、Ko King Hung、Yeung Wui、Po Wah Loi 及 Wen Zelang。Po Wah Loi 顯示處理佛肚樹贓物通常以約兩年至27個月為起點,並可因數量及普遍性加刑;Yeung Wui 確認協助非法入境者而身為船長或營運負責人的五年起點,Wen Zelang 則說明三年起點並非一概不可採用。法院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455章所涉普遍性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延長申請人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因此,申請人合共52個月的監禁刑期維持不變;判決理由於2008年4月21日發表。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量刑起點只是指引而非公式,須按整體罪行及加重情節評估。瀕危樹木非法開發、危險及不適航船隻,以及無視警方截停訊號,均可支持嚴厲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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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被盜佛肚樹會被判多久?
刑期取決於樹木數量、罪行普遍性及其他加重情節。本案涉及26棵樹及其他罪行,法院認為合共5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
Q.協助非法入境者乘船通行通常如何判刑?
如被告是船長、負責人或協助營運者,通常量刑起點為五年;不適航船隻及無視警方訊號可屬加重情節,本案刑期維持。
Q.逾期提出刑期上訴可否延長期限?
申請人須提出充分理由。雖稱律師沒有告知上訴期限及刑期過重,法院仍認為5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故拒絕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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