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蘇案 CACC353/2006

經理收賄妨礙司法判囚多久?

其他
刑期減至33個月,因判刑上訴獲准。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Yuen JA and McMahon J10/12/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uyen Van-T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法官、麥明德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阮文蘇是惠康超級市場的區域經理,負責監督店舖營運。控方指控申請人向特許經營商Ko Wing-shing (Ko) 提供協助,使其獲得惠康的燒味和鮮花特許經營合約,並以此索取營業額百分比作為報酬。Ko同意支付每月營業額的3%(燒味)和2%(鮮花)給申請人。Ko隨後成功獲得多份特許經營合約,並在2005年3月至10月期間,分八次向申請人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2005年11月,申請人與Ko因貪污被廉政公署逮捕。申請人隨後試圖說服Ko製作一份虛假借據,以掩飾這些款項為借貸還款。廉政公署監聽並錄下了申請人與Ko的會面。申請人被控八項接受利益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針對定罪,申請人主要爭議原審法官錯誤接納控方證人Ko的證供,錯誤拒絕申請人的證供,以及錯誤裁定錄音對話可支持除第7和第9項控罪以外的其他控罪。申請人認為Ko有動機說謊以避免自身檢控,且申請人無權影響特許經營事宜。針對判刑,申請人爭議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且未給予足夠的品格折扣。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Ko證供的可靠性問題上並無犯錯,已充分考慮其證供的不足之處及他作為免予起訴證人的身份。法庭指出,申請人無法合理解釋為何Ko要謊稱這些款項是貪污款項而非還款,因為若為還款,Ko無需自招罪責。法庭亦認為,申請人試圖製造虛假借據的行為,足以摧毀其聲譽,並支持Ko的指控。關於判刑,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貪污罪行採用的3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明顯過高,考慮到涉案金額為54,000港元,更合適的起點應為24個月。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對品格折扣的處理,並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應與貪污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上訴法院在處理證人可信性問題上的原則,以及在貪污案件中量刑的參考標準。例如,R v R E Low [1961] HKLR 12、R v Godber [1975] HKLR 340、R v Chan King-man & Others [1980] HKLR 105 和 R v Sheikh Abdul Rahman and Others CACC 756/1981 被引用以說明上訴法院不應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在量刑方面,AG v Leung Kin Wai CAAR 5/1996 被引用以強調商業貪污的嚴重性。其他如HKSAR v Cheng Chong Shing CACC 100/2003 和 R v Kung Ying-man, Spencer CACC 513/1986 等案例則被用作比較,以評估本案的量刑是否恰當。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並減輕其刑罰。第1至8項控罪的刑期由27個月減至21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9項控罪的刑期由17個月減至12個月監禁,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由39個月減至33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裁斷時的審慎態度,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會干預。同時,本案強調了商業貪污的嚴重性,但亦指出在量刑時需參考同類案件,確保量刑的相稱性。法庭明確指出,即使涉案金額相對較小,但若貪污行為持續且涉及濫用職權,仍會被視為嚴重罪行。此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會被嚴肅處理,並通常會判處分期執行的刑罰以示阻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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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法庭如何評估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
A.

上訴法庭重申,原審法官因能親身聆聽和觀察證人,最能判斷證人可信性。除非在最特殊情況下,上訴法庭不會干預依賴證人可信性的裁斷。

Q.商業貪污案件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A.

商業貪污是嚴重罪行,法院不會輕饒。量刑時需考慮案件的具體事實,包括被告的職位、濫用信任的程度、貪污的持續性及涉案金額,並參考同類案件以確保量刑恰當。

Q.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罰通常如何處理?
A.

妨礙司法公正罪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只是試圖擺脫困境,其行為仍具高度應受譴責性。此類罪行的刑罰通常會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以示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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