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ung Chi-yung DCCC324/2023

入屋搬走家具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六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被判監禁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25/4/2024[2024] HKDC 6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Chi-y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K Leu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另外兩名不明男子於2022年7月28日晚上約九時進入位於元朗大棠道的三級歷史建築「小羅」屋。三人搬走多件家具及裝飾品,並將物品裝上貨車後運走。失物包括木櫃、木屏風、木架、椅子、瓷器及木托盤,總值十萬港元,至今未能尋回。該處正待業主 Kato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重建,屬非住宅處所。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並在審訊開始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聯同他人犯案及事前策劃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被告在審訊開始前認罪應獲多少認罪扣減。辯方主張案件並不複雜,應給予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扣減;控方則依案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非住宅處所單一入屋犯法罪的既定量刑指引,以三十個月監禁作為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的起點。案情顯示被告與他人共同犯案,並剪斷鐵鏈及安排貨車搬運失物,反映一定程度的策劃,惟法庭將起點確定為三十個月,再因共同犯案加刑三個月至三十三個月。被告雖非首次提及時認罪,但在審訊開始前認罪,獲扣減七個月,即百分之二十一,最後判監二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三十個月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共同犯案、策劃及涉及財物等可構成加重因素;引用 R v Wong Man 及 HKSAR v Ngo Van Nam,分別涉及非住宅處所起點及審訊前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立,監禁二十六個月。三十個月起點因共同犯案加三個月,再因審訊開始前認罪扣減七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十個月監禁為基準。即使處所空置及等待重建,共同犯案、剪斷保安設施及安排貨車搬運財物,仍可支持加重刑罰;審訊前認罪可獲實質但非最高幅度的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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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空置房屋搬走家具會判多久?
A.

法庭以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三十個月為基本起點。本案因共同犯案加三個月,再因審訊前認罪扣減七個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二十六個月。

Q.多人一起入屋偷家具會加刑嗎?
A.

會。共同犯案是加重因素;本案另有剪斷鐵鏈及安排貨車搬運失物的情況。法庭因此將三十個月的量刑起點提高三個月至三十三個月。

Q.審訊前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被告並非在最早機會認罪,但在審訊開始前承認控罪。法庭給予七個月、約百分之二十一的扣減,將三十三個月減至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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