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UNG CHI YUNG
被告人 D1 與兩名未知男子於2022年7月28日闖入位於元朗太同路的一座三級歷史建築「小樓」。他們切斷門鎖,將價值約10萬港元的古董家具及瓷器搬上貨車盜走。該建築當時正等待重建而處於空置狀態,被視為非住宅物業。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確定對非住宅物業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of non-domestic premises) 的適當量刑。辯方主張 D1 患有精神疾病且深感後悔,並強調該物業為非住宅,應適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法庭需衡量共犯及預謀行為等 aggravating factor。
法官根據 sentencing guideline,非住宅物業入屋盜竊的 starting point 為 2.5 年 (30個月) 監禁。由於 D1 與他人共犯且有一定程度的 premeditation(如準備貨車及切斷鎖鏈),法官將刑期增加 3 個月至 33 個月。最後,因 D1 在審訊開始前認罪,根據 guilty plea 的折扣原則,減刑 7 個月 (約 21%)。
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非住宅物業入屋盜竊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 關於加重刑罰之因素(如共犯、計劃周詳等);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關於認罪減刑的百分比。
被告人 D1 獲判處監禁 2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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