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g Tin-ming HCCC333/2023

受僱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3年8個月
認罪後因運送可卡因判囚十三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5/4/2024[2024] HKCFI 15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ong Tin-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Fong Tin-ming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 (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2021年7月31日,他在美林郵政局出示身份證及通知卡,領取一個包裹,離開後即被海關人員截查。包裹內有一瓶載有720克液態可卡因的物品。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代他人領取包裹,手機資料亦顯示他完全知悉內藏危險藥物。他23歲、單身、具中三教育程度,曾任建築工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的刑罰如何量刑,以及720克可卡因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被告認罪,並由父母提交求情信,要求法庭從輕處理;控方則依循上訴法庭就危險藥物販運所訂的量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720克可卡因的名義量刑起點為監禁20年6個月。由於沒有相反證據,被告被視為僅擔任運送者,因此按運送者角色量刑。法庭指出,自己受上訴法庭量刑指引約束;除認罪外,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被告的年齡、無案底及父母求情信,未能構成額外的重要減刑理由,故在起點上作出相應扣減後,判處監禁13年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個別判例名稱,但明確依循上訴法庭就危險藥物販運訂立的量刑指引。法定依據為《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前者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罪,後者涉及企圖犯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裁定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判處監禁13年8個月,沒有另行作出罰款、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大量可卡因的企圖販運案件,即使被告僅為運送者,刑罰仍可非常嚴重。認罪可帶來減刑,但單靠年輕、無案底及家庭求情,通常不足以大幅偏離量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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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他人領取含可卡因的包裹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代他人領取載有720克液態可卡因的包裹,雖被視為運送者並承認控罪,法庭仍按照量刑指引判處監禁13年8個月。

Q.只做毒品運送者是否仍會重判?
A.

可以。法庭認為72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0年6個月,即使被告僅擔任運送者,按認罪扣減後仍判囚13年8個月。

Q.年輕、無案底和父母求情能否大幅減刑?
A.

本案法庭認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被告年輕、無案底及父母提交求情信,未能令法庭大幅偏離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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