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 James Henry FACC4/2007
虛假帳目被撤罪後是否重審?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ing James Henry v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及Lord Woolf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Ting James Henry原被陪審團裁定兩項虛假會計罪成,涉及Semi-Tech Global Company Limited的帳目及一封致核數師的信件,兩罪各判監禁六年,同期執行。上訴庭其後撤銷定罪,認為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並下令重審。上訴人主張重審會讓控方改變案件理論,且他在重審問題上未獲充分陳詞機會。控方則認為可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條重審,以維護公眾利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上訴庭是否在未給予上訴人充分陳詞機會下下令重審;《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條所稱的「同一罪行」如何界定;控方擬採用的新論據是否仍屬原有控罪;以及重審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上訴人在重審問題上未獲公平聆訊,因此第一項經核證法律問題的答案為肯定。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條,重審須涉及控罪書所載的同一罪行,並且司法公正必須要求重審;本案的控罪及控罪書並未改變,故有權考慮重審。然而,重審酌情權須平衡公共利益、控方利益及被告已經歷一次長期複雜審訊所受的負擔。案件距離指稱罪行已久,重審費用高昂,且調查當年公司的財政狀況會對辯方造成重大不利,故重審弊多於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Au Pui-kuen v Attorney General說明重審須按司法公正衡量各項因素;並討論R v Golechha and Choraria及R v Siu Yin King對「收益」的理解,認為避免債權人追討仍可構成暫時保留金錢的收益。R v Taufahema提供了重審因素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准許上訴,但不下令重審。上訴人獲判本次上訴、向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及向上訴庭申請核證的訟費;審訊訟費則要求雙方於28日內提交書面陳詞。
判決啟示
重審並非撤銷定罪後的自動結果;即使法院具有法定權力,仍須獨立衡量司法公正。法院亦指出,複雜案件宜在撤銷定罪後另行聆訊重審問題,讓雙方充分陳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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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定罪被撤銷後,法院一定會下令重審嗎?
不一定。法院須依重審法定權力及司法公正衡量各項因素。本案雖確認有權考慮重審,但因案件久遠、審訊複雜及辯方可能受不利影響,最終拒絕重審。
Q.重審時控方可以改變原本的案件理論嗎?
控罪是否相同主要按控罪書的罪行陳述及詳情判斷,而非控方每次陳述方式的變化。本案法院認為控罪仍相同,但改變案件理論是衡量重審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Q.本案為何不批准重新審訊?
上訴人已經歷三十八日的複雜審訊,指稱罪行發生多年,重審費用高昂,且調查當年公司的財政狀況會增加辯方不利。法院認為重審弊多於利,因此不上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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