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傅朝華 CACC452/2002

持有袋內毒品不知情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定罪因錯誤舉證指示被撤銷並重審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Wright J2/10/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 Chiu Wa (傅朝華)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及Wright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02年8月19日經陪審團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翌日被判監禁12年。他原先提出的定罪上訴申請,其後於2003年撤回;2006年申請宣告撤回無效亦被駁回。其後,終審法院在HKSAR v Hung Chan-wa一案裁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7(1)及(2)條所產生的推定,如要求被告承擔說服性舉證責任,便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應理解為僅屬證據負擔。本案審訊時,法官卻指示上訴人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自己不知道袋內藏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審訊時適用的逆轉舉證責任其後被裁定違憲,定罪是否應予撤銷;行政長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P條轉介全案後,上訴法庭是否仍受逾時、撤回上訴及判決終局性所限;以及適當補救是否為重審。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Hung Chan-wa已確立第47(1)及(2)條的推定只能產生證據負擔,不得要求被告以相對可能性證明無知。原審採用當時理解的法律,要求上訴人承擔說服性負擔,因而涉及不符合《基本法》無罪推定的法律錯誤。雖然一般逾期申請須證明特殊情況,並須尊重判決終局性,且撤回後重新申請宣告無效通常不會成功,但第83P條的正式轉介使本案須在所有目的上視作上訴,這些程序障礙已不再適用。定罪因此必須撤銷,並命令重審。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Chan-wa and Anor [2006] 9 HKCFAR 614確立逆轉舉證責任只能作證據負擔解讀。HKSAR v Hung Chan-wa CACC 411/2003及HKSAR v Asano Atsushi CACC 61/2004則涉及法律改變後的逾期申請、判決終局性及特殊情況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院撤銷上訴人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下令重審;在此期間上訴人須繼續羈押。法院知悉他不反對重審,並有意重新提訊時認罪。

判決啟示

第83P條轉介的效果是把全案按上訴處理,並排除本來可能適用的撤回、逾期及終局性障礙。判決亦顯示,適用其後被確認違反無罪推定的舉證指示,可導致定罪被撤銷及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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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毒品在自己的袋內但聲稱不知情,誰要負責證明?
A.

法院指出,被告不應承擔證明自己不知情的說服性舉證責任;相關推定只能產生證據負擔。本案因此撤銷定罪並下令重審。

Q.法律後來改變,已撤回的刑事上訴可以重新提出嗎?
A.

一般而言,逾期或撤回後重新申請須面對判決終局性及特殊情況要求;但本案獲行政長官正式轉介全案,法院認為這些障礙已不適用。

Q.定罪被撤銷後,法院會否下令重審?
A.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審訊採用錯誤舉證責任,不能維持定罪,因此撤銷定罪並下令重審;上訴人須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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