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述不一致是否侵犯緘默權?
Li Siu Hing v HKSAR FAMC32/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I SIU HING v HKSA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警方搜出藏有「冰」毒,警員指出是「冰」時,申請人回應:「阿Sir,不是藍仔嗎?怎麼變成『冰』了?我沒有替任何人帶這種毒品,你們應該查清楚。」「藍仔」是另一種精神科藥物的俗稱。在審訊中,申請人作證稱被捕時他認為毒品是經醫生處方獲得的,但他承認被捕時沒有提及醫療證明。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不得僅因申請人未及早提及醫療證明而推斷其有罪或作出不利推論,但可利用申請人對未提及醫療證明的解釋,來判斷其聲稱「藍仔」有醫療證明的說法是否可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是否侵犯了申請人受憲法保障的緘默權 (right of silence)。申請人認為,法官的指示引導陪審團對其未及早提及醫療證明一事作出不利推論,違反了緘默權。控方則認為,申請人作出了與其辯護不一致的陳述,因此可被盤問,並不構成對緘默權的侵犯。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合議庭分析了申請人被捕時的陳述與其在審訊中的辯護之間的關係。法院引用了 HKSAR v Lee Fuk Hing 一案的原則,該案強調保障緘默權的重要性,並指出不應僅因被告遲延提出辯護而作出不利推斷。然而,法院區分了行使緘默權與作出不一致陳述的情況。如果被告向警方作出的陳述與其辯護不一致,控方可以盤問並評論該陳述,法官亦可引導陪審團作出相關且公平的推論,即使這些推論對被告不利。本案中,申請人作出了不一致的陳述,而非單純行使緘默權,因此不構成對其緘默權的侵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 HKSAR v Lee Fuk Hing (2004) 7 HKCFAR 600 一案,該案確立了在保障緘默權的同時,區分被告行使緘默權與作出不一致陳述的原則。法院依據此原則判斷本案申請人的情況屬於後者,因此原審法官的指示並未侵犯其緘默權。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院裁定,申請人的案件屬於作出不一致陳述的類別,並未侵犯其緘默權,因此沒有實質及嚴重不公的情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律中緘默權的保障範圍,並明確區分了被告行使緘默權與作出不一致陳述的法律後果。若被告在被捕時作出陳述,而該陳述與其後在審訊中的辯護不符,則該陳述可被用作盤問的基礎,且陪審團可被引導作出不利推論,這並不構成對緘默權的侵犯。這對刑事案件中被告的供詞策略具有重要啟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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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捕時沒有說出的辯護理由,法庭會如何看待?
法庭不會僅因被告未及早提及辯護理由而推斷其有罪。但若被告作出了與其辯護不一致的陳述,則該陳述可被盤問。
Q.被告的緘默權是什麼?何時會被侵犯?
緘默權保障被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若被告選擇保持緘默,不應因此被推斷有罪。但若被告作出不一致陳述,則不屬緘默權範圍。
Q.如果我對警察說的話和之後在法庭上說的不一樣,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你的陳述不一致,控方可以就此盤問你,法官也可能引導陪審團作出不利於你的推論。本案中,法庭認為這不侵犯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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