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63/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珍妮(前稱丁克珍)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9/4/2024[2024] HKDC 6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珍妮(前稱丁克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是一名持牌地產代理,在2008/09至2015/16課稅年度期間,擁有10個出租物業。被告在報稅表中蓄意漏報租金收入,並在稅務局查詢時提供虛假答覆,且虛報物業5為居所以申索貸款利息扣除。稅務局搜查後發現其漏報收入及虛報支出共約461萬港元,導致少繳稅款約53.6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蓄意逃稅(wilfully with intent to evade tax)定刑。控方指控被告違反《稅務條例》第82(1)條及第80(2)(a)條。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但求情指其丈夫是病態賭徒並輸掉租金、其子患精神病、自身患乳腺癌且經濟困難,請求法庭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AG v Ma Lai Wu 等 precedent 確立的原則,認為蓄意逃稅嚴重影響社會,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以達阻嚇作用。法官分析被告雖漏報金額較高,但犯案手法相對較輕(未偽造文件且保留完整紀錄協助搜證),且已全數交回欠稅。法官在量刑時,先根據罪行嚴重程度設定基準,再考慮認罪扣減,最後行使酌情權考慮被告的健康(乳癌)及家庭困境。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AG v Ma Lai Wu and others [1987] HKLR 744、The Queen v Ng Wing Keung [1997] HKLRD 142、HKSAR v Pak Wan Kam [2002] 2 HKC 465 及 HKSAR v Lo Wang Kee [2008] 2 HKLRD 122,用以確立蓄意逃稅應判處即時監禁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控罪八罰款 20,000 港元;其餘十一項控罪各判監禁 7 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 7 個月即時監禁。此外,十二項控罪每項罰款 20,000 港元,總罰款 240,000 港元,准予 9 個月內繳付。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已全數交回欠稅且有嚴重健康問題,蓄意逃稅(wilful evasion)仍傾向被判處即時監禁,以維持稅務制度的 integrity。但法官會詳細考慮被告的個人困境(如重病、家庭悲劇)來調整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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