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稱丁克珍案 DCCC763/2023

漏報租金收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個月並罰款二十四萬元
十二項控罪罪成,判監七個月及罰款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9/4/2024[2024] HKDC 6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珍妮(前稱丁克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丁珍妮在2008/09至2015/16課稅年度持有多項物業,並透過宏達地產及宏達地產有限公司經營地產業務。她出租十項物業,包括劏房,卻在多個報稅表漏報租金收入,向稅務局作出虛假書面答覆,並就物業5虛假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稅務局搜獲租約及收租紀錄,確認有關租務及收入。漏報收入及虛報扣除合共4,616,245元,導致少繳稅款536,630元;被告其後承認十二項控罪並已繳回少繳稅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罪行。主要爭議是多年度漏報租金、虛假回答及虛假扣除申索的嚴重性,以及認罪、交回稅款、協助調查、健康、家庭和經濟狀況應如何影響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稅務條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82(1)(a)、(c)、(e)條及第82(1A)條,認為蓄意逃稅屬嚴重罪行,通常須以即時監禁作阻嚇;第80(2)(a)條所涉較輕罪行則可處罰款。量刑時考慮犯案年期、逃稅方式、涉款及少繳稅額、認罪、交回稅款及與調查合作。雖然被告保存紀錄並協助調查,且有嚴重健康及家庭困難,七年犯案期及金額仍令即時監禁不可避免。十一項較嚴重控罪的量刑基準為十五個月,認罪減至十個月,再因個人情況減至七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G v Ma Lai Wu and others [1987] HKLR 744,說明蓄意逃稅的量刑因素及阻嚇需要;引用The Queen v Ng Wing Keung [1997] HKLRD 142及HKSAR v Pak Wan Kam [2002] 2 HKC 465,確認即使認罪及交回稅款,即時監禁仍可適當;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宏基 [2008] 2 HKLRD 122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二項控罪全部罪成。控罪一至七及九至十二各判監禁七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七個月;十二項控罪每項罰款20,000元,合共240,000元,須由判刑日起九個月內繳付。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蓄意逃稅即使涉及認罪、補繳稅款及協助調查,仍可能導致即時監禁。健康、家庭及經濟困難可帶來酌情減刑,但不足以取代監禁;同類控罪同期執行及認罪折扣須按整體案情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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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漏報租金收入會否被判監禁?
A.

法庭認為多年蓄意漏報租金及作出虛假申報屬嚴重逃稅行為;即使被告認罪並補繳稅款,仍判即時監禁七個月。

Q.補繳欠稅後是否可以免除監禁?
A.

補繳少交稅款是有利的量刑因素,但不是免除監禁的保證。本案被告已全數補繳,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不可避免。

Q.十二項逃稅控罪的罰款是多少?
A.

法庭就每項控罪判處20,000元罰款,十二項合共240,000元,並命令被告由判刑日起九個月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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