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危險藥物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n Shing Chun, Michael HCMA308/2007

維持原判
原審判刑恰當,駁回上訴。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ongley15/5/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n Shing Chun, Michael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Longley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06年12月29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褲袋搜出20包共重4.87克氯胺酮(俗稱 K 仔)。上訴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在等候判刑期間,上訴人因另一宗盜竊罪被判監禁6個月。原審裁判官最初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但隨後發現上訴人正服刑中,根據法律規定,戒毒所令不能與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或連續執行,遂改判監禁9個月,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得悉上訴人正服刑後,改判監禁刑期並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是否恰當,以及9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根據 AG v. To Ka Shing [1987] HKLR 69,戒毒所令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er) 不能與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或連續執行。原審裁判官在發現錯誤後進行覆核是正確的。考慮到涉案毒品數量及上訴人有潛在販毒風險,且盜竊罪是在保釋期間犯下,原審裁判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扣減3個月認罪刑期,最終判處6個月監禁並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判刑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G v. To Ka Shing [1987] HKLR 69,該案確立了戒毒所令不能與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或連續執行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戒毒所令可以和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嗎?
A.

不可以。根據法庭引用的案例,戒毒所令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er) 不能與監禁刑期同時執行,亦不能在監禁期滿後連續執行。

Q.如果已經在服刑,法庭可以判處戒毒所令嗎?
A.

不可以。法庭在本案中確認,若被告正服刑中,戒毒所令在法律上不可行,法庭必須改判監禁刑期。

Q.管有危險藥物判刑時,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是否有販毒風險、被告是否有其他犯罪紀錄,以及是否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