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傑案 DCCC706/2022

違反只准左轉右轉撞死人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2/4/2024[2024] HKDC 5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1月15日駕駛輕型貨車,在元朗鳳翔路與建樂街交界的只准左轉路口違規右轉,撞倒正在推手推車橫過馬路的90歲陳素芬。死者受重傷後於2022年1月18日死亡。被告人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沒有遵從交通標誌。控方依靠警員及專家證人的證供;被告人不作供,並由辯方專家提出意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違反只准左轉標誌並右轉時,是否達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程度。控方主張其未有適當觀察路面,事故本可避免;辯方質疑控方專家分析,主張視線受車輛及車身結構阻擋,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為基準,並審視兩次錄影會面的混合陳述及兩名專家證人的意見。法庭接納被告不熟悉道路、集中注意左方交通及受車輛A字柱阻擋的說法具有合理可能性;在約半秒的觀察窗口內,即使作出身體傾側,也不必然能看見死者。雖然右轉及未有留意交通標誌構成不小心駕駛,但整體駕駛方式及態度未達危險駕駛程度。因此,危險駕駛控罪未能排除合理疑點,交替的不小心駕駛控罪則成立。法庭亦考慮《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4)、(6)及(7)條。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36(4)、36(6)及36(7)條,以及《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9(1)(a)及61(1)條,分析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的控罪要求。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其交替性的不小心駕駛控罪罪名成立。第二項沒有遵從交通標誌罪亦屬被告人已承認的控罪。本判決未載有刑罰判令。

判決啟示

即使違反交通標誌並導致死亡,駕駛行為仍須達到法定的危險程度,不能僅因結果嚴重而定罪。專家證據如未能充分處理視線受阻及實際反應時間,可能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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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反只准左轉標誌右轉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A.

不一定。法庭須判斷駕駛方式是否達到危險駕駛的法定程度。本案雖然發生死亡事故,法庭仍裁定危險駕駛罪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Q.司機看不見行人可以成為辯護理由嗎
A.

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合理可能看不見行人,以及控方能否排除該可能性。本案法庭接納車輛結構、交通及短暫觀察時間可能阻擋視線,因此不判危險駕駛成立。

Q.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有何分別
A.

危險駕駛要求駕駛方式達到更高的危險程度;不小心駕駛則可因未有適當觀察或注意而成立。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右轉及未留意標誌屬不小心駕駛,但未達危險駕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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