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oon Chun Kit CACC161/2006

披露投標資料串謀欺詐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兩人定罪因理由不足而被撤銷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Cheung JA and Chu J22/1/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oon Chun Kit and Yu Kwei Su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副庭長、Cheung上訴法官及Chu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Poon Chun Kit(潘俊傑)及Yu Kwei Sun(余貴新)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立,罪行依普通法構成,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C(6)條處罰。控方指Poon任職於Shui On Construction & Material Limited,隱瞞其在HK-Asian Security Limited的財務利益,向HK-Asian披露投標資料,並促使Shui On把保安合約批給該公司。原審主要依賴PW1及PW3的證供。兩人提出上訴,法院於聆訊結束時批准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原審法官是否履行充分說明理由的司法責任,尤其是否適當評估關鍵證人的可信性?控方提出的控罪詳情是否足以準確界定串謀協議?上訴庭能否在上訴階段容許控方改以不同的串謀理論維持定罪?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充分說明理由的責任是普通法刑事審訊的根本要求,並不取決於《District Court Ordinance》第80條。判決必須分析重要證據、處理重大矛盾,並說明定罪如何作出,使被告能評估上訴理由,也使上訴法院能履行審核職能。原審僅以概括語句接受PW1及PW3,沒有處理PW1作為共犯且對第一申請人懷有怨恨的因素,也沒有處理PW3的利益及不利背景。這些遺漏使定罪不安全。控方亦不能在上訴階段提出審訊時未依據的新串謀案件,因為這會對被告不公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v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1997-1998] 1 HKCFAR 279確立理由必須充分。HKSAR v Li Chi Shing [2000] 4 HKC 168及Zhuo Cui Hao v Ting Fung Yee [1999] 3 HKC 634確認法官須分析重要證據。Lam King-ming及R v Chan Kong-to [1997] HKLRD 412分別涉及判決理由及串謀詳情。R v K and Others [2005] 1 Cr App R 408區分界定協議的控罪詳情與僅提供合理資料的詳情。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兩名申請人的上訴,撤銷串謀欺詐定罪。法院拒絕控方在上訴階段修改控罪以提出新的串謀案件,理由是對被告不公平。

判決啟示

刑事判決不能只作結論式地接受證人證供;須處理可能影響可信性的重大事項。控方須在審訊時清楚提出所依據的串謀協議,不能在上訴階段改變案件理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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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原審只說證人可信,定罪會否被撤銷?
A.

可以。刑事法官須分析重要證據及處理影響可信性的重大事項。本案原審理由流於結論,未評估兩名主要證人的利益及背景,故兩人的定罪被撤銷。

Q.控方可否在上訴時提出新的串謀案件?
A.

一般不能在上訴階段改變審訊時提出的案件,尤其會令被告無法公平應對時。本案法院拒絕控方提出新的串謀理論或修改控罪。

Q.串謀欺詐控罪詳情需要多精確?
A.

控方有責任提供精確的串謀協議詳情,並須在審訊時清楚說明依據的案件。本案法院認為控方不能以未在原審提出的新協議取代原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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