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子龍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828/2023
共同襲擊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子龍、文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司徒子龍(D1)及第二被告人文禮(D2)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2023年3月14日,二人在干諾道西一幢大廈外襲擊程先生。D2先以拳頭襲擊,D1其後使用鎅刀𠝹傷受害人的雙腿及背部。二人事後收取報酬並逃離現場。D1被捕後承認控罪;D2否認使用鎅刀知情,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受害人共有四處較長𠝹傷,雖無永久傷害,康復期間承受明顯痛楚及不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定罪及量刑。D2爭辯控方未能證明他在事前或事發時知道會使用鎅刀;法庭須判斷使用鎅刀是否屬共同犯罪計劃及可預見事項。量刑方面,法庭亦須考慮預謀、報酬、群體襲擊、武器性質、傷勢、年齡、案底及認罪或審訊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D1在的士上把鎅刀交給D2後,使用鎅刀已納入二人共同襲擊計劃的範圍,並屬該協議下可預見的事情,因此D2即使不是持刀者,仍須對共同犯罪承擔責任。量刑上,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過往案件所述三年至十二年只是參考範圍。法庭依照阻嚇需要及案件因素,以三年監禁作為基準;D1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D2因經審訊原則上沒有認罪扣減,但因承認控方證據及爭議主要屬法律闡釋,酌情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說明三年至十二年並非最低量刑指引;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重申罪行嚴重性、阻嚇要求及量刑時應考慮的九項因素。判詞另提及熊家駿及袁偉渠案件作刑期範圍參考。
裁決與命令
D1承認控罪,判處監禁2年;D2經審訊後罪成,判處監禁33個月。兩人均須接受監禁刑罰,法庭已考慮其還押時間及年齡。
判決啟示
共同襲擊計劃中,若使用武器屬已協議事項並可預見,非持刀者亦可能承擔相關刑責。案件亦顯示,接受報酬、使用可致命武器及群體襲擊會促使法庭採取具阻嚇性的刑罰;年輕及無嚴重案底未必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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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共同襲擊時沒有拿刀,也會被判有意圖而傷人嗎?
若使用武器屬共同犯罪計劃的一部分,且其使用可合理預見,未有實際持刀者仍可能承擔責任。本案法庭認定D2知悉並參與相關計劃,裁定他罪成。
Q.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三年至十二年只是過往案件的參考範圍,並非最低刑期或固定指引。本案以三年為量刑基準,D1判監禁兩年,D2判監禁三十三個月。
Q.年輕及有認罪紀錄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年齡及適時認罪可帶來扣減,但嚴重罪行、收取報酬、使用鎅刀及群體襲擊仍需要阻嚇性刑罰。本案D1及D2均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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