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李喜泉 HCMA1084/2006

商店偷竊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兩宗盜竊罪刑罰上訴被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ongley13/12/2006
合併案件:HCMA1083/2006HCMA1084/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Hei-chuen (李喜泉)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司法管轄權)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副高等法院法官 P.K.M. Longley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喜泉因兩宗盜竊罪認罪,分別涉及在沙田兩間超級市場偷取食品。第一宗發生於2006年10月9日,涉及五件物品;第二宗發生於10月11日,涉及十件、價值174港元的物品。第二宗罪是在他因第一宗罪獲准保釋、等候答辯期間犯下。上訴人當時61歲,過往40次被法庭處理,其中35次涉及盜竊,並曾多次服刑。他請求暫緩執行刑期,以照顧嚴重燒傷的女兒及處理家庭事務。

核心法律爭議

兩宗重複商店盜竊罪的刑罰是否過重,以及上訴人過往多次盜竊、曾服刑而未受遏止,和在保釋期間再犯是否足以支持具阻嚇性的刑罰。上訴人以女兒傷勢、家庭責任及悔意請求暫緩刑期;答辯方則維持原審量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量刑裁判官以六個月監禁為起點,因過往刑罰未能遏止上訴人而加刑至九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所得刑期屬合理。上訴人明知女兒早已受傷仍犯案,且第二宗罪是在保釋期間干犯,均屬加重情節。鑑於其長期及反覆的盜竊紀錄,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女兒的悲慘情況雖值得同情,卻不足以支持暫緩執行刑期;社會福利署亦已安排協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案件本身的量刑因素,包括重犯紀錄、保釋期間再犯、認罪折扣、阻嚇需要及整體刑罰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兩宗刑罰上訴,維持原判。每宗罪判處六個月監禁,其中第二宗罪的三個月須與第一宗刑期連續執行,實際合計九個月。

判決啟示

反覆盜竊且過往監禁未能遏止罪行時,阻嚇性可成為主導量刑因素。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加重罪責;家庭困難及親屬傷病雖可獲同情,未必足以支持暫緩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多次偷竊並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反覆盜竊、過往監禁未能遏止罪行,以及在保釋期間再犯,均支持具阻嚇性的監禁刑。本案維持合計九個月監禁。

Q.女兒重傷能否令盜竊刑期暫緩執行?
A.

法院對上訴人女兒的傷勢表示同情,但認為上訴人明知其傷勢仍犯案,且案件需要阻嚇,因此拒絕暫緩刑期並維持監禁。

Q.認罪後兩宗商店盜竊的實際刑期是多少?
A.

每宗罪的刑期均為六個月;第二宗罪其中三個月與第一宗刑期連續執行。因此,法院維持的實際合計刑期為九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