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Ling-sun HCCC331/2023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4個月
串謀販毒罪判監禁十四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8/4/2024[2024] HKCFI 12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Ling-s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Ling-sun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2021年3月13日,他在粉嶺Avon Park被截查,身上藏有冰毒、氯胺酮及可卡因。警方其後搜查一個單位,並檢視其手機訊息,發現他在約兩個月內分127次運送共4,294包毒品,涉及大量冰毒、氯胺酮及可卡因。他表示因金錢報酬而替人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控辯雙方按不同方法計算的名義量刑起點約為21年6個月至23年。控方指出被告曾有販毒定罪,且罪行歷時兩個月、涉及127次運送;辯方則依賴被告協助警方、認罪及求情信,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訂立的量刑指引,按毒品種類及數量、販運持續時間、次數、被告的相關前科及其協助警方程度評估量刑。法官給予被告利益,採用21年6個月作名義起點。過往販毒定罪及長期、多次串謀屬加重因素;協助警方查明涉案毒品數量則屬有利因素,兩者相互抵銷。被告承認控罪後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17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沒有列出具名的司法判例,但明確指出法官受上訴法庭所訂量刑指引約束。相關法定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判刑亦按認罪三分之一折扣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定罪。法庭判處172個月監禁,即14年4個月。判決未記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大量毒品、長期及多次運送,並有相關販毒前科時,量刑起點會十分嚴厲。被告協助警方可帶來實質考慮,但未必足以抵銷加重因素;認罪折扣仍按適用指引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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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多次運送毒品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運送次數、持續時間、相關前科及被告協助警方的程度。本案涉及127次運送及大量毒品,最終判處監禁十四年四個月。

Q.認罪後串謀販毒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法庭給予被告三分之一的完整認罪折扣。法官先採用二十一年六個月的名義起點,扣減後判處172個月,即十四年四個月監禁。

Q.有販毒前科會否令串謀販毒刑期加重?
A.

會。法庭將被告並非首次販毒,以及罪行歷時兩個月並涉及127次運送,視為加重因素;其協助警方的因素則與加重因素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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