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浚樂案 DCCC398/2023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浚樂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情獲接納。通緝人士假冒76歲謝婆婆的兒子,要求十萬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到柴灣港鐵站取款。被告先後接近謝婆婆,按指示致電騙徒確認身份,並接過警方安排、看似載有現金的紅色膠袋後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有人承諾給予一千元報酬。被告並非主腦,亦沒有取得報酬,但明知或相信款項來自嚴重犯罪,仍參與收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應如何量刑,包括涉款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對上游詐騙的認知、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阻嚇需要。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誘使的跑腿,應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並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控方申請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普通法量刑原則,認為洗黑錢罪行嚴重,阻嚇是重要目的,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認知、犯案手段、角色、涉款及犯案期間。雖然被告不是策劃者,且未掌握騙案全部詳情,但他面對長者交付十萬元、並協助消除疑慮後仍收取款項,已明知涉及電話詐騙。法庭認定其角色並非單純傳遞,量刑起點為3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4個月,再因電話騙案普遍及社會危害,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37.5%,即增加9個月至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說明洗黑錢案件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阻嚇及個案因素均重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列出涉款、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跨境因素及犯案時間等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確認電話騙案應採較高量刑基準,以保障長者及產生阻嚇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第二項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判處監禁33個月。第一項串謀詐騙罪為控罪架構中的另一控罪,判刑命令針對第二項作出。
判決啟示
同級法院判決只有參考價值;電話騙案即使涉款不屬極高、被告只是收款人,若其明知情況仍協助受害人交款,亦可被視為重要參與者。罪行普遍性可支持按第27條作出顯著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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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到地鐵站收款會被判多久?
即使不是騙案主腦,只要明知或相信款項來自嚴重犯罪,仍協助長者交款,便可被重判。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33個月。
Q.電話騙案收款人不知道全部騙案詳情,仍會犯法嗎?
法庭認為毋須證明被告知道上游罪行的全部詳情;本案中,他從長者交款及確認電話等情況已知涉及電話詐騙,仍繼續收款,因而被判罪成及判監。
Q.電話騙案普遍會否令洗錢刑期加重?
可以。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電話騙案急升及對長者造成的社會傷害,將認罪扣減後刑期上調37.5%,由24個月增至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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