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駕駛私家車停泊於西灣河街141號外。起步開車時,車輛突然向左衝上行人路,撞塌一支紅色小巴站標誌杆(A柱)及電單車,最終撞向大廈外牆停下。一名行人(死者)在過程中被撞擊導致頭部嚴重受傷,隨後被證實死亡。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以及是否「引致」死者死亡。控方指被告未控制好軚盤且忽視行人路情況;辯方則主張車輛因路面瀝青坑洞導致車輪空轉而失控,且死者可能是被撞塌的標誌杆擊中而非直接被車撞擊。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辯方提出路面問題,但證據顯示車輛最終停下的軚盤及車輪均扭向左方,與被告聲稱「欲向右駛」矛盾。法官裁定,在啟動引擎前確保軚盤方向正確是駕駛者的基本責任,被告未能確保方向便開車,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人的水平,符合 statutory provision 中對危險駕駛的定義。關於 causation,法官引用 R v Chiu Tat Shing Dennis,認為危險駕駛只要是引致死亡的一個原因(而非唯一原因)即可成立。
引用 R v Chiu Tat Shing Dennis [1985] 確立危險駕駛與死亡之間的 causation 標準;引用 HKSAR v Lam Ying Yu 關於因果關係的分析;以及 HKSAR v Lam Ho Yin 及 HKSAR v Lam Chi Fat 關於危險駕駛客觀標準的判定。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駕駛人在起步前確保軚盤方向正確的 duty。法官明確指出,即使意外後果嚴重,裁定仍須基於駕駛方式而非後果;同時,若駕駛方式遠遜於謹慎駕駛人水平,即使是短暫錯誤反應亦可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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