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康國等案 CACC528/2004

秘密錄音犯罪談話能否定罪?

其他
第四及第五被告部分上訴得直,第一被告上訴被拒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21/7/2006
報導引用:[2006] 1 HKLRD 4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康國、簡國祥及詹輝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楊振權、鄧國楨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人包括現職或前任執法人員,涉及經營「一樓一鳳」賣淫場所、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煽惑串謀搶劫,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廉政公署安排同謀黃國樑及何耀祖與被告接觸,並以隱藏錄音設備記錄談話。原審依據錄音、同謀證人證供及其他證據定罪,並判第一被告監禁三十七個月及罰款二千元,第四被告監禁三十四個月,第五被告監禁十一個月。三名被告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廉署透過談話參與者秘密錄音,是否侵犯《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保障的通訊自由、通訊秘密及私隱權;違法取得的錄音是否應排除;臥底同謀是否以等同盤問的方式侵犯緘默權;以及原審法官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作不利評論,是否令定罪不安全。申請人主張錄音及相關證供不應接納;答辯人則主張被告自願向同謀披露犯罪,錄音可靠且不影響公平審訊。

判決理由

法庭分歧於參與者錄音是否侵犯私隱。張澤祐法官認為私人談話有合理私隱期待,廉署當時沒有適當法律程序,故錄音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而黃國樑按指示引導談話並利用友誼套取已完成罪行的證供,侵害緘默權,P13及P16不得用於第一項控罪。楊振權及鄧國楨法官則認為,向同謀或舉報人自願作出的犯罪披露,不屬法律保護的私隱;錄音雖受爭議,仍須以公平審訊及整體情況作權衡。三位法官均認為違反私隱不會自動排除證據。鄧法官並認為未有作用上等同盤問,錄音可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香港基本法》第30及39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及第11(2)(庚)條,以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1(2)條。HKSAR v Chan Kau Tai確立違法證據須按公平審訊及比例權衡;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Tat Ming處理臥底套取招認及緘默權;Lee Fuk Hing v HKSAR禁止因行使緘默權而作不利推論。R v Duarte、Allan及Broyles影響私隱和誘取證供分析;Bailey則獲部分法官採納。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第二及第四項控罪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第四被告就第六項控罪的申請被拒。第四及第五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的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各大律師獲發案件異常複雜證書。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違反私隱權與證據不可接納並非同一問題,核心仍是公平審訊。判決亦確認不可因被告保持緘默而作不利評論。三位法官對參與者錄音的憲法私隱分析存在重要分歧,對日後秘密監察規管具有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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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廉署找同謀秘密錄音,是否一定侵犯私隱?
A.

法庭意見分歧:有法官認為未經適當法律程序錄音侵犯通訊秘密,另有法官認為自願向同謀披露犯罪不屬受保護私隱。本案最終未因此一概排除錄音。

Q.被捕後保持緘默,法官可否因此認為被告不可信?
A.

不可以。行使緘默權不得成為對被告不利的理由。原審法官就第三被告的緘默作不利評論,被上訴法庭認為是法律錯誤,並使相關定罪不安全。

Q.違法取得的錄音是否必須被法庭排除?
A.

不一定。法庭須考慮憲法權利、取證方式、證據可靠性及整體審訊是否公平。雖然部分法官認為本案錄音違反私隱保障,最終相關部分仍被接納,其他部分則因緘默權及定罪不安全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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