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 Wo 等人 DCCC16/2022

虛報保單資料串謀詐騙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定罪,三名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HH Judge E Lee27/3/2024[2024] HKDC 4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a Wo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ee

案情摘要

六名被告均為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的僱員,面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控方指稱,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透過安排朋友或熟人取得十份保單,卻在申請表上虛假列出並非實際經辦人的財務顧問,並誇大投保人的收入資料。AXA因而批准保單,向第一至第四被告支付佣金及花紅,總額達748,866.56港元。部分保費由被告支付,所得佣金其後轉入第一被告的帳戶。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是否存在以不誠實手段欺騙 AXA 的協議、各被告是否加入該協議,以及虛假財務顧問申報和收入資料是否構成不誠實手段。辯方否認串謀,或主張僅違反公司內部規則、沒有知情參與,或只是被第一被告利用。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串謀詐騙罪的法律要求,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意圖造成經濟損失或令經濟利益面臨風險,並須逐一證明每名被告加入協議及具備所需意圖。按照 Ghosh 不誠實測試,將非實際經辦人列為財務顧問、虛報收入並藉此取得佣金及花紅,客觀上屬不誠實,相關保單亦使 AXA 蒙受實際損失及承受承保風險。銀行資金流、被告控制或交出銀行卡、保費付款及佣金回流,構成唯一合理推論,證明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知情並自願參與。第三被告的受操控及無知辯解則留下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C(6)條適用於普通法串謀詐騙罪。HKSAR v Mo Yuk Ping (2007) 10 HKCFAR 386 說明罪行構成,包括以不誠實手段危害他人經濟利益。法庭亦採用 Ghosh 所述的兩階段不誠實測試,以及刑事案件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獲判無罪。判決理由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串謀罪的核心是協議及知情參與,不要求控方證明每名被告親自處理每一份保單。違反公司規則本身不是刑罪,但可作為判斷協議及不誠實的重要背景。單純介紹投保人或名字出現在文件上,並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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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報保單資料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法庭認為,明知非實際經辦人仍列作財務顧問,並虛報收入以取得佣金及花紅,屬不誠實手段。本案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因此被裁定罪成。

Q.沒有親自填寫保單是否仍可被判串謀詐騙?
A.

可以。串謀罪重點在於是否加入不誠實協議,而非是否親自處理每份保單。法庭認為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即使未必親自填表,仍有知情參與;第三被告則因存有合理疑點而無罪。

Q.只作投保人介紹人是否足以構成串謀?
A.

不足以單獨證明串謀。第五及第六被告只是介紹投保人,沒有名字、簽署、資金流或其他進一步參與證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人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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