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1/2006
持刀刺傷丈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Fun (周雲歡)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Burrell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周雲歡與受害人為夫妻,並育有兩名年幼女兒。受害人因欠債辭去香港賽馬會工作,家庭須遷離員工宿舍;其後答辯人發現丈夫典當其價值約23,000元的金飾以償還債務,激怒之下先後取刀刺向丈夫,造成背部及胸部刀傷。受害人心臟受創、缺氧,最終須截肢並陷入近乎植物人的狀態。答辯人承認控罪,原審以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傷人罪判囚九個月。律政司司長認為刑期明顯不足,申請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罰覆核 (sentence review) 中,九個月監禁是否因暴力程度及受害人災難性後果而明顯不足;原審對認罪、良好品格、家庭困境、子女需要及公眾同情的減刑取捨是否適當。律政司主張刑罰過輕;答辯人則主張事件屬突發、缺乏預謀,源於長期壓力及挑釁,且不可能重犯。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量刑 (sentencing) 必須充分反映嚴重暴力及對受害人的實際後果;家庭背景不能把嚴重家庭暴力視為私人事件。受害人近乎植物人的傷勢,使案件在實質上接近誤殺。雖然答辯人品格良好、深感悔疚、缺乏預謀並已服刑,這些因素只能有限度減刑。法院認為適當起點為六年監禁,認罪通常扣減三分之一至四年,再因已服完九個月原刑而進一步調整至三年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Nottingham Crown Court, ex parte DPP,確認量刑須考慮受害人的後果;引用 HKSAR v Lee Kwok Chuen,指出及時認罪的一般扣減上限通常為三分之一;並引用 R v Buchanan,確認家庭暴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能因受害人原諒施襲者而減輕法院責任。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律政司的刑罰覆核申請,裁定原判九個月監禁明顯不足,撤銷原刑,改判三年半監禁。法院已考慮答辯人先前服刑的九個月。
判決啟示
嚴重家庭暴力即使源於突發情緒及長期家庭壓力,仍須判處足以反映罪責的監禁刑。受害人的傷勢及長遠後果具有重大量刑權重;良好品格、子女及社會同情只能有限度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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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刺傷丈夫並造成重傷,九個月監禁是否足夠?
法院認為受害人遭受心臟創傷、截肢及近乎植物人狀態,原判九個月明顯不足,因此撤銷原刑,改判三年半監禁。
Q.家庭壓力及一時失控會否大幅減輕嚴重家庭暴力刑罰?
家庭壓力、缺乏預謀、悔意及良好品格均可屬減刑因素,但不能掩蓋嚴重傷勢及公眾利益。法院仍判處三年半監禁。
Q.及時認罪通常可扣減多少刑期?
法院指出,及時認罪的一般扣減上限通常為三分之一。本案以六年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至四年,再因已服原刑調整為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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