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慇案 DCCC232/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孝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孝慇承認一項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1.71克氯胺酮及3.03克可卡因。她於2022年6月9日及12日按他人安排接收毒品,曾在尖沙咀出售部分毒品,並將未售出的毒品放在背囊內;其後警方在她住所搜出有關毒品。被告人案發時19歲,是中六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經濟、情緒及精神健康困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不同種類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以及應以哪一種毒品作為基礎。法庭亦須考慮串謀、涉及兩類毒品、被告人年齡、背景及認罪所帶來的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就混合毒品案件所確立的量刑指引,認為單獨計算所得七年四個月起點過重,應採用綜合方式。雖然可卡因毒性較強,但氯胺酮佔總量約89.97%,故以氯胺酮作為基礎毒品,並參考謬誤、轉換及比例測試。法庭接納轉換測試約四年十個月的結果,再因串謀三人及涉及兩類毒品上調三個月,形成五年一個月起點。被告人認罪及個人背景獲整體減刑47%,包括三分一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家興 [2009] 4 HKLRD 851,說明綜合方式下按毒性及份量選定基礎毒品;並依據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的混合毒品計算步驟。另參考 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32個月。法庭以6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年齡、背景及其他求情因素後,作出47%整體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混合毒品量刑不必機械地逐種相加;法庭可按毒品毒性及相對份量選定基礎毒品,再運用測試方法校驗結果。雖然被告人未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因控罪屬例外罪行而不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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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如何判刑?
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按毒品的毒性及相對份量選定基礎毒品,再作測試計算。本案以氯胺酮為基礎,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
Q.年輕學生參與運毒會否一定避免監禁?
被告人年輕、在學及沒有前科可屬求情因素,但不代表必然避免監禁。本案因涉及串謀及兩類毒品,法院仍判處監禁32個月。
Q.未滿21歲犯罪可否引用第109A條避免入獄?
第109A條一般限制對16至未滿21歲人士判監,但對附表列明的例外罪行不適用。法院認定本案控罪屬例外罪行,因此條文不能阻止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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