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332/2005
持刀集體襲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Gurung Hemant alias Heman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 CJHC、Stock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Gurung Hemant 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意圖傷人罪。案情指,他在夜店內以一把16英寸長的刀,兩度砍向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被多人包圍,並遭其他人襲擊。受害人陷入昏迷,頭部、胸壁、肩胛及手肘均有刀傷,顱骨及手肘骨折,手肘傷口更須進行神經修復。原審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判囚四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六年量刑起點及四年刑期是否過高或在原則上錯誤;受害人永久傷殘程度較輕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申請人父親因其入獄後健康惡化並死亡,是否可作為求情理由。申請人主張應參考較輕判刑案例;控方則維持刑罰恰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意圖傷人罪涉及情況廣泛,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必須按個案事實處理。HKSAR v Tse Hok Lam 確認一般刑期幅度為三年至十二年,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雖然永久傷殘是相關因素,但沒有嚴重永久傷殘並不會削弱殘酷、有預謀及集體持刀襲擊的嚴重性;本案使用長刀、圍攻及受害人倒地後仍繼續施襲,足以支持六年起點。法院亦確認阻嚇因素適用。親屬患病或死亡通常不是減刑因素,只有特殊情況才可能相關;本案悲劇不足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e Hok Lam [2005] 3 HKLRD 18 確立本罪通常三年至十二年的刑期幅度。AG v Ling Kar Fai (No 2) [1997] 2 HKC 651 說明特殊情況下可考慮親屬健康。R v Wong Wai-lun(CACC512/1996)支持被告應避免涉入此類罪行的原則。法院並參考 Archbold Hong Kong 2005 第20-221段確認阻嚇作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四年監禁刑期維持不變;法院認定刑罰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量刑原則。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缺乏永久傷殘不等於減刑,須與襲擊方式及整體傷勢一併衡量。親屬健康惡化或死亡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能具減刑作用;本案沒有命令改變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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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集體襲擊並造成骨折,四年監禁是否過重?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預謀、集體圍攻、使用長刀及嚴重傷勢,四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此維持原判。
Q.受害人沒有嚴重永久傷殘,是否可以減刑?
法院指出永久傷殘程度是相關因素,但沒有嚴重永久傷殘並不構成減刑,仍須考慮襲擊方式及整體傷勢;本案刑期維持不變。
Q.被告父親因其入獄後死亡,可以藉此減刑嗎?
親屬患病或死亡通常不能減刑,只有特殊情況才可能相關。法院認為本案雖然悲慘,仍不足以減低四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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