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恒案 DCCC106/2023

觸摸兒童身體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部分罪名成立
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兩項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26/3/2024[2024] HKDC 5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何永恒是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桂林街分會的義工導師,男童X則是功輔班學生。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8月13日、20日及27日,在活動室內三度猥褻侵犯男童X。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以及被告被捕後的口頭陳述、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紀錄。男童X未能出庭,原有五項控罪中的第一及第五項留在法庭檔案中,僅審理第二至第四項。被告否認曾作出猥褻侵犯,並質疑閉路電視證據的完整性及證物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的口頭陳述、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紀錄是否可接納;閉路電視片段是否已由控方嚴格舉證;片段所示身體接觸是否構成猥褻侵犯,以及控方是否就每項控罪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罪行元素。辯方主張證物鏈有缺陷、影像質素不足及行為可能只是友好接觸;控方則依賴影像顯示的反覆主動接觸。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平原則行使酌情權,剔除被告的口頭陳述、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紀錄,理由是警方未有充分說明拘捕時所涉控罪,亦未有澄清被告表示「冇嘢講」是否全面行使緘默權。至於閉路電視片段,法庭根據下載、複製、保管及截圖互相吻合的證據,認定控方已履行嚴格舉證責任。控罪(二)的片段顯示被告多次主動觸摸男童的大腿、內側及陰莖位置;整體情況足以證明行為具猥褻性及蓄意。控罪(三)及(四)的片段則因拍攝角度而未能確定行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65B及65C條處理書面證供及承認事實,並重申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且被告不負舉證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三)及(四)罪名不成立。控罪(一)及(五)原已保留於法庭檔案中。判決理由書未處理刑罰,因此沒有刑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閉路電視證據即使沒有直接受害人證供,仍可透過完整的下載、複製、保管及校對證據獲接納。然而,影像必須足以支持對具體行為及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當拍攝角度造成實質不確定性時,法庭必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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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受害人出庭,單靠閉路電視可以定罪嗎?
A.

可以,但控方仍須證明影像來源、複製、保管及內容可靠,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本案男童X沒有出庭,法庭仍根據閉路電視裁定控罪(二)成立。

Q.警方沒有澄清被捕者說「冇嘢講」,口供會否被排除?
A.

在可能影響公平審訊的情況下,法庭可運用酌情權拒絕接納。本案警方未澄清被告是否全面行使緘默權,法庭因此剔除其口頭陳述及錄影會面紀錄。

Q.閉路電視看不清楚時,猥褻侵犯罪會否成立?
A.

若影像仍能確定主動接觸及猥褻意圖,罪名可以成立;若拍攝角度造成合理疑點,則必須判無罪。本案控罪(二)成立,但控罪(三)及(四)因影像角度不足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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