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恒
被告人何永恒在深水埗一間社區組織協會擔任功輔班義工導師。控方指控他在2022年8月13日、20日及27日,於該分會的多用途活動室內猥褻侵犯一名男童X。本案主要依賴閉路電視 (CCTV) 錄像及被告被捕時的口頭陳述作為證據。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在涉案日期對男童X作出具猥褻性的侵犯行為。辯方主要爭議 (i) CCTV 錄像的證物鏈 (chain of evidence) 是否存在嚴重缺陷而不可信;(ii) 警方在拘捕及錄影會面期間的程序是否公平,導致被告的口頭陳述及口供不應呈堂。
法官首先運用酌情權,基於公平原則剔除被告的口頭陳述及錄影會面紀錄,原因在於警方拘捕時未告知所有控罪,且在被告表示「冇嘢講」後未作澄清,可能損害其行使緘默權。關於 CCTV 證據,法官認為控方已滿足 strict proof 要求,證物鏈完整。在分析控罪(二)時,法官認定被告多次主動觸摸男童大腿內側及陰莖,且其辯稱「手在凌空郁動」有悖常情,構成猥褻侵犯;而控罪(三)及(四)則因拍攝角度問題無法肯定侵犯事實,故適用 benefit of the doubt 裁定不成立。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就控罪(二)罪名成立;控罪(三)及(四)罪名不成立。
本案強調了警方在執行拘捕及錄影會面時,必須明確告知指控並正確處理被告行使緘默權的意向,否則法庭可能運用酌情權剔除相關證據。同時,CCTV 影像的證據價值高度依賴於拍攝角度及能否清晰證明身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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