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u Chiu Wa CACC452/2002

放棄上訴申請能否恢復?

上訴駁回
法院拒絕使放棄上訴申請失效
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9/2/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u Chiu W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 CJHC、Stuart-Moore VP、Yeu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Fu Chiu Wa(傅朝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訊後,因販運超過4.2公斤氯胺酮,於2002年8月20日被判監禁12年。他其後提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在2003年6月25日、距聆訊兩日前放棄申請。約21個月後,他提交誓章,要求法院將放棄視為無效,聲稱自己不諳法律及英語,且誤以為放棄只是暫時取消。其後他又指稱監獄職員曾誤導他;上訴法庭不接納這項新增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申請人簽署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後,能否因不諳法律、缺乏資金或所稱的誤解,將該放棄視為無效;以及是否有足夠理由恢復其已放棄的程序。答辯方主張放棄表格清楚明確,沒有法律基礎宣告無效。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簽署放棄表格時,其意思表示與行為一致,並非在不理解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作出。表格的措辭明確表示放棄與該申請有關的所有進一步程序;因此,他所稱放棄只是暫時取消,沒有事實或法律根據。法院依據 HKSAR v Lai Siu-cheung 的原則,認定不能僅因申請人不諳法律或英語而推翻明確的放棄。其後提出遭監獄職員誤導的說法亦屬新說法,法院不予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i Siu-cheung [2005] 1 HKLRD 1:法院引用該案說明,簽署放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時,申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與其行為一致。法院並以放棄表格的明確措辭作為重要依據。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找不到將放棄視為無效的理由,故駁回申請。原先因販運超過4.2公斤氯胺酮而判處的12年監禁並未因本申請而改變。

判決啟示

明確簽署的放棄上訴文件具有實質效力;事後以不諳法律或英語、經濟困難及新提出的誤導說法,通常不足以使放棄成為無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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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簽署放棄上訴申請後可以恢復嗎?
A.

只有在有充分法律基礎時,法院才可能重新處理。法院認為本案放棄表格措辭清楚,申請人的意思與行為一致,因此拒絕將放棄視為無效。

Q.不懂法律和英語可以推翻放棄上訴嗎?
A.

不一定可以。法院認為不諳法律或英語本身不足以推翻清楚簽署的放棄文件;本案沒有足夠理由使放棄成為無效。

Q.監獄職員誤導是否可以恢復已放棄的上訴?
A.

申請人後來才提出曾被監獄職員誤導,但法院不接納這項新增說法,並駁回恢復申請。因此本案沒有恢復已放棄的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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