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Kwan Kong & Ors CACC198/2004

參與群體襲擊後退出是否免負謀殺責任?

其他
D2上訴得直,D1、D3、D4則敗訴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Burrell J31/1/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wan Kong、Mach Sindy、Lam Wai Kit、Li Wai Yan, Jessic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Burrell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死者Yung Cho-hing於2003年3月31日因多處鈍力傷勢死亡。Lee Kwan Kong(D1)、Mach Sindy(D2)及Lam Wai Kit(D3)因謀殺被陪審團定罪;Li Wai Yan, Jessica(D4)則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而被判監禁四年。案情涉及兩個相鄰單位內多次襲擊,D1至D3其後協助移走屍體及清理現場。D1至D3就謀殺定罪申請上訴許可;D4則挑戰刑期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謀殺案是否需要作出「近乎必然性」指示;陪審團指示是否偏袒控方;D2在最終致命襲擊前是否已退出共同犯罪計劃;共同被告的供述可否有利於D2;D4四年監禁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涉及直接襲擊而被控謀殺的案件,通常只需指示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意圖造成極嚴重傷害,只有罕見情況才需作出近乎必然性指示。D1及D3的證供和供述足以支持原審指示。可是,D2睡覺後數小時,D1及D3在她缺席時重新施襲;陪審團必須獲明確指示考慮她是否已退出共同犯罪計劃,以及致命行為是否超出原有共同計劃。原審未作此指示,構成重大不規則。D4的串謀涉及清除與兇殺調查有關的證據,四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Nedrick及R v Moloney說明意圖與結果預見的關係,並以R v Woollin確認近乎必然性指示只在適當案件使用。R v Mitchell及R v O’Flaherty確立退出共同犯罪計劃須由陪審團評估;R v Myers支持在相關情況下引用共同被告供述。R v Whitefield、R v Rook及Becerra說明退出須有有效行動,單純悔意並不足夠。

裁決與命令

D1及D3的定罪上訴申請駁回。D2獲准上訴,謀殺定罪及刑期撤銷,改判實際傷害他人罪,刑期另行處理。D4的刑期上訴駁回,維持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共同犯罪計劃中的退出問題必須具體指示,尤其在分隔數小時及可能出現獨立襲擊時。共同被告供述即使非由控方依賴,仍可在相關範圍內支持另一被告的抗辯。法院亦批評控方未及時提交完整事實綱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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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群體襲擊後睡覺離開,是否仍須為謀殺負責?
A.

關鍵在於是否已有效退出共同犯罪計劃,以及致命襲擊是否仍屬原計劃範圍。法院認為D2的情況未獲適當指示,故撤銷其謀殺定罪。

Q.共同被告的警方供述可以幫助另一名被告嗎?
A.

可以,只要供述與另一被告的抗辯有關。D1及D3的供述支持D2當時已睡覺而不在最終襲擊現場,法院認為陪審團應可據此考慮她的退出抗辯。

Q.協助移走兇殺案屍體會否被判重刑?
A.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涉及兇殺調查時屬嚴重罪行。D4協助移走屍體及清理血跡,法院認為四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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