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 BEIYING & Ors DCCC1234/2004
商業詐騙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ONG BEIYING 及 TSOI HON CH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William Lam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行騙。第一項控罪指兩人與他人串謀,隱瞞 Ying Wing Holdings Ltd 的布業資產價值,使 Angel Field 能以低於價值的價格收購少數股東股份,並欺騙少數股東、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委員會。隱藏價值約為港幣三千萬元。第一被告另被裁定偽造會計紀錄,涉及以虛假裝修工程名義申請港幣五千三百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涉及港幣三千萬元的商業詐騙、犯罪持續時間、策劃程度及兩名被告的角色差異。辯方要求參考共同犯案者較早所獲刑期;法庭須決定該判刑差異是否具有約束力,以及第一被告的偽造會計紀錄罪應否與串謀行騙罪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商業罪行的量刑原則,以涉款金額作為重要因素,並考慮犯罪持續十七個月、精密策劃、對少數股東及市場監管制度造成的損害、被告角色、沒有悔意及沒有刑事紀錄。根據 CHAN Kai-chung 及 CHAN Boon-ning,涉款超過一千四百萬元時,起點可達十年或以上;本案約三千萬元,故第一項控罪採二十四個月起點。共同犯案者的不同刑期不會自動構成不當差異。第一被告第三項控罪採十二個月起點,但因屬整體罪行一部分,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Kai-chung CACC 12/2001 說明涉款金額是量刑因素。CHAN Boon-ning CAAR 1/2002 批准按商業罪行涉款額訂定一般量刑指引:港幣三百五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通常為五至九年,超過一千四百萬元可達十年或以上。法庭亦採納上訴法院關於不同法官判刑差異本身不構成上訴理由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第一項串謀行騙罪均判監禁二十四個月。第一被告第三項偽造會計紀錄罪判監禁十二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因此第一被告的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重大商業詐騙的涉款額、對公眾投資者及市場制度的影響,以及長期而精密的策劃,均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第一被告雖非主腦,積極參與及其財務專業背景仍屬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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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涉及三千萬元商業詐騙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會考慮涉款額、犯罪策劃、持續時間、受害者及市場影響等因素。本案涉款約三千萬元,兩名被告的串謀行騙罪均判監禁二十四個月。
Q.共同犯案者判刑不同是否一定可以上訴?
不可以。除非刑期本身有錯誤,單純因不同法官在不同案件或不同事實下判處不同刑期,通常不足以提出上訴理由。本案法庭拒絕僅因共同犯案者刑期不同而調整刑罰。
Q.偽造會計紀錄罪可以與串謀行騙罪同期執行嗎?
可以,但須視乎兩項罪行是否屬同一整體犯罪行為。本案第一被告的偽造會計紀錄罪判監禁十二個月,因屬整體計劃一部分,與串謀行騙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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