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ung-foon DCCC933/2022
強迫弱勢兒童口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Hung-fo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H Chea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受害人X同住於收容精神病及殘疾人士的住宿院舍,兩人均被診斷為輕度智力障礙,X另患自閉症譜系障礙。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間,被告曾把手伸入X的褲內並為其自慰。2021年10月16日,被告違反X意願將其拖入房間,阻止他人進入,以力量制服X,並強迫X替其口交數分鐘。X其後向院舍職員投訴,被告亦承認曾強迫X口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判刑: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猥褻侵犯他人,以及第146(1)條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爭議包括被告的早認罪、合作態度及輕度智力障礙應否構成重大減刑因素,以及涉及弱勢兒童的性侵害應如何反映威嚇及保護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須以性侵害兒童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為核心。量刑時考慮年齡差距、受害人的年齡及脆弱性、被告是否利用力量、犯案次數和持續時間、是否採取安全措施,以及再犯風險等因素。被告在犯案前關窗並以床阻門,顯示他知道行為不當;輕度智力障礙因此不足以作為進一步減刑理由。法庭採用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6個月及42個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將刑期完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所列的兒童性侵害量刑因素,並參考 HKSAR v Li Fat Sang、HKSAR v See Tak Man、SJ v Huang Long Wei、HKSAR v Lee Hon Wah、SJ v Lam Yu Wai 等案件。Lam Yu Wai 指出,兒童性侵害本身極為嚴重,精神或智力障礙未必屬減刑因素;法庭並參考 Chow Yuen Fai、Lee Kwok Wa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健。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第一項判監4個月,第二項判監28個月;兩項刑期完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法庭另建議懲教署署長考慮為被告提供精神科及心理治療。
判決啟示
涉及弱勢兒童的性侵害會受到嚴厲阻嚇性判刑。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告的智力障礙若未能證明其不理解行為嚴重性,未必帶來額外減刑;本案的預先阻隔他人行動反而顯示其明白行為不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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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強迫16歲以下兒童口交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的年齡、脆弱性、使用武力、犯案情節及再犯風險。本案第二項控罪量刑起點為42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28個月。
Q.被告有智力障礙會否獲得額外減刑?
智力障礙並非必然構成減刑因素;若行為顯示被告明白其不當性,法庭可不予額外扣減。本案被告阻隔他人進入,故未獲進一步減刑。
Q.兩項性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庭會按整體刑罰及案件情節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本案第一項判監4個月、第二項判監28個月,兩者完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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