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案 CACC194/2005

持玻璃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減刑
蓄意傷人刑期減至四年半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7/12/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On (周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McMah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酒吧內因對方意外踩到其腳而起爭執,先後以馬天尼酒杯及破裂玻璃多次擊打PW1的面部及胸部,導致右眼眼球破裂、角膜受傷及永久不適,醫生評估該眼有百分之十永久傷殘。PW2試圖協助PW1時遭申請人踢中肋部。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蓄意傷人及普通襲擊罪成,分別判囚五年六個月及六個月,其中後罪三個月接續執行,總刑期為五年九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蓄意傷人罪的量刑起點五年半過高,並援引相類案件比較;又主張對PW2的普通襲擊屬同一事件,不應另加接續刑期。控方則維持傷勢及持續使用玻璃施襲足以支持嚴厲刑罰,並反對撤銷額外刑期。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持玻璃對面部及身體作出蓄意而持續的攻擊,必須判處嚴厲刑罰;但量刑須參照相類案件及實際傷勢,不能將眼部永久不適等同完全失明。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wah 顯示,較嚴重而導致失明的案件,審訊後約五年已屬適當。本案雖有至少三次故意擊打,受害人並無蓄意挑釁,惟幸未造成更嚴重眼部損害,故五年半起點明顯過重,應減至四年半。PW2是在協助PW1時另遭踢傷,並非單一攻擊中的同一受害人,故可另判刑;原審已考慮刑罰總體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wah, CAAR 8/1995。該案涉及以斬肉刀擊傷眼部並導致失明,提供審訊後約五年監禁的量刑參考;上訴法庭認為本案傷勢較輕但攻擊方式仍嚴重,因此下調量刑起點而非照搬該案。

裁決與命令

上訴許可獲批,並視為已進行上訴。蓄意傷人罪刑期由五年六個月減至四年六個月;普通襲擊罪六個月及其中三個月接續執行的命令維持。總刑期改為四年九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相類案件只能作量刑指引,法院仍須比較實際傷勢、攻擊持續時間及被告行為。對不同受害人作出的獨立襲擊,即使發生於同一場衝突,也不必然應以同期刑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酒杯多次襲擊他人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持玻璃持續襲擊面部及身體必須判處嚴厲刑罰,但須按實際傷勢量刑。本案蓄意傷人罪改判四年六個月,總刑期為四年九個月。

Q.眼睛受傷但沒有失明,量刑會否低於失明案件?
A.

法院指出角膜傷害及百分之十永久傷殘不能等同失去眼睛,並以較嚴重的失明案件作比較後下調刑期;本案起點由五年半減至四年半。

Q.同一場衝突中襲擊兩人可否分開判刑?
A.

可以。法院認為PW2是在協助遭嚴重襲擊的PW1時另被踢傷,屬可獨立處罰的行為,因此維持六個月刑期及其中三個月接續執行的命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