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Yeuk-nam HCCC100/2023

串謀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6年6個月;D2 監禁23年10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16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9/3/2024[2024] HKCFI 10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Yeuk-nam and Hui Sze-h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Wong Yeuk-nam及第二被告Hui Sze-hon共同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當時為在職警員,於警方行動中接觸並取走冰毒,之後與第一被告安排販運。警方在酒店房間及另一處行動場所搜出合共24,643克甲基安非他明,另有包裝袋、電子磅、現金及多部電話。兩名被告承認於2020年4月27日至5月6日期間共同串謀犯罪,並被移交高等法院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爭議包括應否以實際毒品數量適用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兩名被告各自的角色及責任、第二被告身為在職警員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認罪、過往紀錄和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是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已知的實際毒品數量仍可用以參考冰毒販運指引。依據Abdallah,超過15公斤的適當起點由判刑法官酌定;本案24.643公斤,單按數量起點至少為30年。法庭採用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方法,按角色及責任訂定第一被告32年、第二被告36年的名義起點。第二被告濫用警員職位,已在角色評估中反映,故不得再次重複加刑。兩人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第一被告另因特殊情況獲較大寬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bdallah訂定冰毒數量量刑指引,並依Herry Jane Yusuph採用六步量刑方法。Lau Kwok指出執法人員誠信對司法公正及公眾信心至關重要。Lee Ming Ho說明角色及國際因素應納入起點評估,避免重複計算。另參考Tam Yi Chun、HKSAR v Leung Chun Man及Herry Jane Yusuph。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Wong Yeuk-nam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16年6個月;第二被告Hui Sze-hon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在大量冰毒串謀販運案件中,實際毒品數量仍是重要量刑基礎。警員濫用職權可提高角色及責任評價,但同一因素不得既用於訂定起點又另行加刑。判刑理由亦顯示,特殊個人背景可在認罪折扣以外帶來額外寬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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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販運24公斤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24.643公斤冰毒為基礎,認為單按數量起點至少為30年,再按角色、認罪及個人情況減刑;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被判監禁16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

Q.警員利用職務取走毒品會否加重刑罰?
A.

會影響被告的角色及責任評價。法庭認為第二被告濫用警員職位是嚴重因素,但已納入量刑起點,沒有再次獨立加刑,最終判監禁23年10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少販毒刑期?
A.

兩名被告在可行的最早階段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減刑。第一被告另因特殊情況獲較大寬減,刑期減至16年6個月;第二被告則判2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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