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KWOK CHING HCMA1132/2005
販售盜版光碟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 KWOK CH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在灣仔軒尼詩道一間店舖內管有1,037隻侵犯聲音作品版權的音樂光碟,意圖作商業交易,違反《版權條例》(Copyright Ordinance) 第118(1)(d)及第119(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判監12個月。光碟以兩隻20元出售,上訴人承認為店舖經營者,並僱用一人營業。他在量刑上訴中聲稱自己並非真正東主,且受一名姓葉人士誤導;又提出妻兒及患病、傷殘家人的經濟困境,要求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大量盜版光碟作商業用途的12個月監禁起點,是否在法律原則上正確或屬明顯過重;上訴人所稱遭人利用、相信不會入獄,以及家庭困難,是否構成減刑的特殊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版權條例》及相關判例,認為管有侵犯版權作品作商業用途通常須即時監禁,除非存在真正特殊情況,以達阻嚇目的。量刑時須考慮盜版數量、在固定店舖而非流動攤檔售賣、被告在交易中的角色及個人背景。上訴人沒有指出裁判官違反量刑原則;即使所稱轉讓協議屬偽造,亦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不能成為減刑理由。相信他人保證不會入獄屬毫無根據的錯誤信念,家庭困難通常只是犯罪須付出的代價,並非特殊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oi Sai-lok [1999] 4 HKC 334確立此類罪行通常應即時監禁,並指出零售店東與受僱者可作區分,但銷售員與運送員的刑責不應輕易區分。法庭亦考慮HKSAR v Wong Ka-him、HKSAR v Wong Ho-fai及HKSAR v Man Ka-keung所引述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法庭認為裁判官採用12個月量刑起點並無原則錯誤,刑期亦非明顯過重;原判12個月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對商業販售盜版作品的罪行,即使是初犯,通常亦須判處即時監禁。家庭負擔及受他人保證不會入獄,除非情況真正特殊,不能削弱阻嚇性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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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大量盜版光碟會判監多久?
判刑會考慮盜版數量、售賣地點及被告角色。案中涉及1,037隻光碟,法庭維持12個月即時監禁,以產生阻嚇作用。
Q.家庭需要供養可否減少盜版罪刑期?
家庭困難通常被視為犯罪後必須承受的代價,只有真正特殊的情況才可能減刑。本案法庭同情上訴人,但認為情況不特殊,拒絕減刑。
Q.相信他人保證不會入獄可以減刑嗎?
如被告相信他人保證不會入獄,該信念若屬毫無根據,通常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案中法庭認為上訴人的信念錯誤且不合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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