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Kin Hang, Kenneth 何建恆 CACC152/2005

替承包商加價報價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定罪及刑罰撤銷,案件重審
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Cheung and Yeung JJA26/9/2005
報導引用:[2010] 2 HKLRD 5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Kin Hang, Kenneth 何建恆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Woo副庭長、Cheung及Yeung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Ho Kin Hang, Kenneth是RHK Design Limited的項目經理,負責聯絡分包商及取得工程報價;他與妻子亦是Golden Flow Associates Limited的董事。原審裁定他使用由承包商提交的加價報價欺騙RHK,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3)及12(1)條的12項罪名,判監四年,並命令歸還129,456.30港元。其餘八項賄賂罪名則獲判無罪。上訴人否認有欺騙意圖,主張加價是支付其作為總承包商提供額外服務的費用。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上訴人是否明知加價報價旨在誤導RHK,並具有欺騙意圖;RHK董事有關加價、折扣及秘密利潤的證供是否造成合理疑點;以及D2在廉署錄影會面中的有利陳述是否可作為上訴人的證據。上訴人亦質疑辯護律師及證人的可信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欺騙意圖是12項罪名的必要元素。原審未有處理PW2在盤問及覆問中的重大矛盾,亦未充分考慮RHK可能知悉或默許加價、藉加價增加按工程成本計算的費用,以及有關安排可能不會令RHK蒙受金錢損失。這些事項直接影響RHK是否受欺騙、證人的可信性及上訴人的主觀意圖。D2未出庭,相關供述通常受傳聞規則限制,但其中支持上訴人而與辯方有關的部分,不應一概裁定為對上訴人既非有利亦非不利的證據。由於定罪並不安全,應撤銷並重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Kastratovic [1985] 19 A Crim R 28,說明真誠追討現時到期債務通常不構成欺詐,但主張權利有其限制;引用R v Myers [1998] AC 124,討論共犯自認而有利另一被告時的傳聞例外。法庭亦引用R v Rozeik及HKSAR v Chung Yee Fong說明被告主事人知悉或默許時可能不存在欺騙。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12項定罪被撤銷,四年監禁刑罰及129,456.30港元付款命令一併撤銷。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發還重審;法庭認為重審並不不公平,且仍有定罪的合理可能。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涉及意圖欺騙的罪名,原審必須正面處理主事人知悉、默許或從加價中獲益的證據。上訴法庭不會僅憑書面紀錄取代原審評估證人可信性,因此撤銷不安全定罪後命令重審,而非直接作出無罪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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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項目經理安排承包商加價報價會否構成欺騙僱主?
A.

關鍵在於僱主是否知悉或默許加價,以及被告是否意圖誤導僱主。本案法庭認為原審未充分處理相關證據,故撤銷定罪並命令重審。

Q.僱主可能從加價報價中獲利,是否仍可證明僱員欺騙?
A.

僱主知悉、授權或默許加價,可能削弱僱員具有欺騙意圖的指控;僱主是否受欺騙須由法院評估。本案因原審未處理此點而撤銷定罪。

Q.同案被告在廉署會面中的有利說法可以作證據嗎?
A.

未出庭被告的庭外陳述通常受傳聞規則限制,但與另一被告辯方有關的有利部分,不應一概排除。本案法庭認為原審錯誤排除,惟其影響仍屬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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