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wong Chi Sing DCCC1243/2023

住宅走廊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被告因住宅大廈縱火被判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14/3/2024[2024] HKDC 5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ng Chi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Kwong Chi Sing 承認一項在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的情況下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60(2)、(3)及第63(1)條。2023年6月12日晚上,他在九龍新蒲崗殷興大廈二樓走廊燃點垃圾桶。鄰近住戶發現大量煙霧並迅速撲滅火勢,消防員認為起火原因可疑。被告其後承認以香煙火頭縱火,稱只是為了取樂。他45歲,曾任廚師副手,並於2012年因同類縱火罪被判監禁約六年。精神科報告認為其精神狀況穩定,但有酒精依賴及情緒管理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住宅大廈走廊縱火、罔顧生命可能受危害的罪行應如何量刑;既有同類定罪如何構成加刑因素;被告的認罪、悔意、家庭支持及再犯風險評估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住宅大廈及夜間縱火的危險,被告則依靠及早認罪和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下較嚴重的縱火形式,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住宅大廈人口密集,在通往住戶單位的走廊於晚上縱火,並令現場被煙霧籠罩,足以危及整幢大廈居民,故須判即時監禁。依據 HKSAR v Kung Pak Fu,量刑沒有固定刑期,須按個案嚴重程度及加重因素處理。火勢容易撲滅及無人受傷降低嚴重性;但同類前科顯示過往長期監禁未能阻嚇被告,應予加刑。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加9個月,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ung Pak Fu CACC 429/2007:指出在人口稠密的香港,多層住宅大廈縱火屬高度嚴重罪行,沒有統一量刑指引。HKSAR v Godhaniya Haja Samat CACC 264/2017:相近案件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據此並考慮本案住宅位置及被告前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量刑起點為30個月,因同類前科加9個月至39個月,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決由 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住宅大廈內的縱火即使火勢迅速被撲滅,仍可能因潛在生命危險而須即時監禁。既有同類縱火定罪可顯著加重刑罰;精神健康或酒精問題若未達可辨認精神病程度,未必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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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走廊縱火會被判多久?
A.

住宅走廊縱火即使火勢很快被撲滅,仍可能因危及居民生命而判即時監禁。本案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減輕縱火刑罰?
A.

及早認罪可提供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但不會消除住宅縱火的嚴重性。本案39個月起刑期經折扣後減至26個月。

Q.有同類縱火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同類前科可顯示過往監禁未能阻嚇被告,因而成為加重因素。本案法庭在30個月起點上加刑9個月,再給予認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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