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成等案 DCCC694/2023
電話騙案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成、梁啟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李永成及梁啟軒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2022年12月28日至29日,二人以電話假稱一名八十一歲受害人的兒子被扣留,要求付款以協助其獲釋。李永成兩度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第一次取得港幣50,000元,第二次在警方秘密行動中被捕。梁啟軒則在住所附近徘徊及通電話,並承認參與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兩項控罪應否同期執行、認罪及協助警方的減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三分之一是否適用。李永成及梁啟軒均承認控罪並提出個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所確立的電話騙案量刑基準,以每項控罪監禁48個月為起點。由於兩項控罪發生時間相近、受害人相同及手法一致,刑期應同期執行。兩名被告均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李永成沒有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梁啟軒雖非主謀,但因剛出獄後重犯而加刑,並因向警方提供資料獲減刑三個月。法庭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2011] 2 HKLRD 174、[2011] 2 HKLRD 167)提供電話騙案監禁四年的一般量刑基準。HKSAR v Jardin Rodela Maningas(CACC 278/2011)支持因協助執法機關而作有限度減刑。法庭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加刑三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李永成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監禁42個月;梁啟軒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經重犯加刑、認罪及協助警方等調整後,最終監禁4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電話騙案通常以四年監禁作一般起刑點,控罪相近時可同期執行。重犯及有組織嚴重罪行加刑會顯著增加刑期;提供警方資料即使未導致實質拘捕,仍可能獲有限度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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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法庭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四年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會按認罪、重犯及其他因素調整。本案李永成最終被判監禁42個月。
Q.兩項串謀詐騙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如控罪涉及相同受害人、相近時間及相同手法,法庭可以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兩名被告的兩項控罪均同期執行。
Q.向警方提供資料可以減刑嗎?
提供真實資料可能帶來有限度減刑,即使警方尚未能採取實質行動。本案梁啟軒因協助警方而獲減刑三個月,但最終仍被判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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