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傑案 DCCC1149/2022

公路追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個月20日;D2 監禁19個月並罰款4,000元
兩名被告因危險駕駛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4/3/2024[2024] HKDC 7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志傑(第一被告人)、林智曜(又名林偉拳)(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15日凌晨,第一被告駕駛私家車在元朗因不滿另一車輛駛過而追逐、衝紅燈、倒車阻路及逆線行駛,歷時約12分鐘。其後第二被告駕駛另一車輛阻擋及追截第一被告,並在登上第三輛車後三次撞擊第一被告車輛,導致車輛撞上行人路及交通設施。第一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第二被告承認兩項危險駕駛,以及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和駕駛沒有展示標準登記號碼的汽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的罪責及刑罰程度,尤其是追逐、阻擋、衝紅燈、越線及撞車等行為的惡劣性、潛在危險、事件起因、悔意和過往交通定罪紀錄。第一被告主張後段行為源於害怕受襲;第二被告則主張行為一時衝動、沒有預謀且未造成嚴重傷亡,並請求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危險駕駛的判刑須全面考慮整體案情及被告整體罪責,核心因素為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後果的嚴重性。第一被告前段主動追逐、阻路及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罪責重大;但後段遭三車追截,為保障自身免受襲擊的可能性獲接納,故罪責有所減輕。第二被告的阻擋、追截及三次撞車屬蓄意、持續且具高度潛在危險的行為。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折扣,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法庭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停牌規定作出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確認危險駕駛須具阻嚇性,並以行為惡劣程度及後果嚴重性為主要考慮。Cooksley、Poon Wing Kay、Lee Yau Wing及其他案件支持全面評估整體罪責及案情;《道路交通條例》第72A(1A)條則支持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即時監禁2個月20日,取消駕駛資格2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被告被判總監禁19個月、罰款4,000元,取消駕駛資格3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公路追逐、阻擋及撞車所產生的高度潛在風險,仍可導致即時監禁。受挑釁或感到威脅只可在證據支持下減輕部分罪責,不能合理化主動及持續的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公路追逐、衝紅燈及阻路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行為持續時間、危險程度、是否蓄意及過往紀錄。本案第一被告因一項危險駕駛被判監禁2個月20日。

Q.沒有造成嚴重傷亡也會因危險駕駛入獄嗎?
A.

可以。即使沒有嚴重傷亡,公路追逐及撞車造成的潛在風險仍可要求阻嚇性刑罰。本案第二被告因此被判總監禁19個月。

Q.危險駕駛定罪後會否被停牌及須修讀課程?
A.

會。除非有特別理由,法庭可取消駕駛資格,並命令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本案第一被告停牌2年,第二被告停牌3年,兩人均須修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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