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偉雄案 DCCC976/2022

濫用租屋津貼如何判刑?

緩刑 · 監禁九個月,緩刑兩年
三罪總刑期九個月,緩刑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14/3/2024[2024] HKDC 3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偉雄為退休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任職公務員期間以自勝有限公司名義持有柴灣杏花邨一個複式單位,並申領自行租屋津貼 (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實際上是該空殼公司的擁有人及控制人,利用公司掩飾自己對物業的經濟權益,因而在申請表隱瞞重要事實。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均告成立。其真正得益約為801,416.71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刑罰、被告所稱稅款及其他房屋津貼是否應從真正得益中扣除,以及退休、案件歷時甚久、願意償還款項和可能喪失長俸等因素,是否構成判處緩刑的特殊理由。控方主張罪行嚴重,經審訊定罪通常應即時監禁;被告則要求法庭考慮其個人及補償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以約801,416.71元作為真正得益 (true gain) 的量刑基礎,接納已繳稅款可予考慮,但認為被告已用盡其可申領的其他房屋津貼,不能再作扣減。利息追討問題屬庫務署及律政司另行處理的事項,法庭不作命令。雖然經審訊定罪後通常應判即時監禁,法庭考慮被告年屆65歲、已退休、單一事件、長期守法、案件距犯案35年及願意即時償還主要款項等因素,認為存在強烈特殊理由,遂酌情判處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at Ming and Another、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 Ying and Another、HKSAR v Yick Tze Kai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ao Wai Hong。這些案件顯示,欺騙政府申領房屋津貼通常須即時監禁,但全數償還、及早認罪或其他強烈特殊情況可支持緩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各判監禁九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九個月,緩刑兩年。被告須於2024年3月28日前償還942,843.19元。法庭沒有就2,409,035.01元利息作出命令。

判決啟示

經審訊後定罪的房屋津貼欺詐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起點,但退休、低重犯風險、長時間延誤、單一事件及願意償還等因素,在具高度特殊性的情況下可支持緩刑。法庭亦區分刑事量刑與政府日後追討利息的行政或民事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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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務員利用空殼公司申領租屋津貼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此類欺詐罪通常須即時監禁,但本案被告已退休、年屆65歲、犯案屬單一事件並願意償還主要款項,最終判處九個月監禁,緩刑兩年。

Q.量刑時真正得益應如何計算?
A.

法庭接納已繳稅款可予扣除,但拒絕再扣除其他房屋津貼,因被告已用盡可享有的十年津貼,故以801,416.71元作為真正得益。

Q.政府追討租屋津貼利息會否影響刑期?
A.

法庭認為利息追討應由庫務署及律政司另行處理,不作任何賠償或追討命令,也沒有因被告拒絕償還利息而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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