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鎮洋案 DCCC705/2023
代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鎮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林鎮洋承認第二項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情指,八十一歲的王漢東接到冒認其孫女婿的電話,被告其後自稱「李律師」到場收取港幣300,000元,聲稱用作保釋金,惟該次交收由警方監控。被告被捕時持有三部電話、多張電話卡及港幣120,518.80元。控罪一及三保留在法庭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判刑起點、相關電話詐騙背景對罪責的影響,以及認罪扣減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幅度。辯方主張案件較相關先例輕微;控方申請依法加刑,辯方不反對。
判決理由
判刑須以被告所承認的控罪為基礎,但法庭可考慮與罪責有關的整體背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類似洗黑錢案件的起刑點可為監禁三年,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本案涉及港幣300,000元,金額遠高於先例,且被告有刑事紀錄,故起刑點定為三十六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二十四個月,再加刑八個月,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CACC 21/2014)認為類似電話騙案收款的洗黑錢罪,起刑點為三年;並指出應考慮被告對相關可公訴罪行的認知程度及整體背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及相關刑事罪行條例條文亦獲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認罪並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刑期由三十六個月起,因認罪減至二十四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八個月。控罪一及三保留在法庭紀錄。
判決啟示
判刑雖針對被告承認的洗錢控罪,法庭仍可考慮整體詐騙背景及涉款金額。重犯身分會影響起刑點;認罪扣減與法定加刑可依次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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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人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款金額、被告對犯罪背景的認知及刑事紀錄。本案涉款港幣三十萬元,被告有前科並認罪,最終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
Q.認罪後洗錢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起刑點為監禁三十六個月,被告因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二十四個月;其後法庭再按法例加刑八個月,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
Q.洗錢判刑會否考慮原有電話詐騙?
可以。雖然判刑須針對被告承認的控罪,法庭仍可考慮與罪責有關的整體背景,包括涉款金額及對上游犯罪的認知。本案因此採用三十六個月起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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