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炳堃案 DCCC875/2022

持菜刀斬人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3/3/2024[2024] HKDC 4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炳堃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彭炳堃與事主顏志華為同一住所的鄰居。案發當晚,顏先生準備外出打排球,因聽見被告以粗言辱罵而折返;被告其後手持菜刀襲擊顏先生的頭部、臉部及左手肘,造成多處裂傷。被告在現場被捕,否認控罪,辯稱顏先生先以鎖匙襲擊他,他只是出於自衛以刀反擊。控方依靠顏先生及警員的證供,並提交閉路電視片段及傷勢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以菜刀斬傷事主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傷人行為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辯方主張被告是合法自衛,並質疑事主及警員的證供可信性;被告亦否認曾作出相關承認。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明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須證明清白。如辯方的自衛說法可能真實,便須判無罪;即使接納有自衛情況,仍須判斷所用武力是否超越合理範圍。法庭接納事主及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閉路電視片段支持事主說法,而被告的證供前後不一致且不合情理。被告在沒有受即時致命威脅時使用菜刀刀鋒,顯然超出合理武力;法庭並認定他清楚選擇以菜刀造成嚴重傷害,故罪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原則和合法自衛的合理武力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沒有記載判刑、賠償、訟費或其他附帶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即使為公平起見不採納被告在警誡下的回應,仍可依靠其他獨立證據定罪。判決亦說明,即使存在自衛基礎,使用菜刀刀鋒對付並無致命武器的對方,仍可能屬明顯過度武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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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斬傷他人會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A.

如控方證明被告有意使用菜刀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便可定罪。本案法庭接納相關證供,裁定被告罪成。

Q.被人以鎖匙襲擊後用菜刀反擊是否屬自衛?
A.

自衛所用武力不得超越合理範圍。即使被告聲稱遭鎖匙襲擊,面對沒有致命武器的對方而使用菜刀刀鋒,仍可能屬過度武力;本案法庭不接納自衛。

Q.法庭不採納被告的警誡供詞仍可定罪嗎?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令人無法肯定其是否適宜接受警誡,因此不給予相關回應比重,但仍依據事主、警員及閉路電視證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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