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am Susanto CACC542/2003

替人收受足球投注是否構成簿記罪?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定罪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Beeson J12/5/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am Susant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Beeson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Kam Susanto 在原訟法庭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第7(1)(a)條從事簿記,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處理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證據包括足球投注紀錄、電話通話、專家分析及銀行交易;申請人則稱自己只是為中文投注者與海外公司擔任傳譯。其被判合共監禁四年半並受財務命令,遂申請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陪審團關於推論及謊言的指示是否適當;收受投注是否必須具有個人利益或代表莊家;銀行大額交易是否可用以反駁傳譯員說法;以及第二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是否因第一項定罪不安全而應撤銷。申請人主張定罪不安全,答辯方則認為指示及證據均足以支持裁決。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陪審團須只在有罪推論是唯一合理推論時採納該推論,原審法官已整體而清楚地作出此指示。關於謊言,法官亦已提醒陪審團謊言可能出於無辜原因,且謊言本身不能證明有罪。根據《賭博條例》,收受投注通常須接受投注為自己承擔利益或風險;莊家的獲授權僱員或代理人則屬例外。本案佣金、投注紀錄、不同賠率及銀行交易足以讓陪審團認定申請人以業務方式簿記。銀行證據亦是合法反駁其僅為傳譯員的辯護,而非單純證明犯罪傾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HKSAR v Mo Shiu-shing 關於謊言指示的指引;引用 HKSAR v Chu Kam-yiu 確認收受投注及「以業務方式」的要求,並區分僅代投注者與收取佣金的簿記者。R v Lam Shek Yiu 說明莊家的僱員或代理人可代表莊家收受投注;R v Gordon 則被區分,因本案銀行證據用於反駁辯護而非證明傾向。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兩項裁決均不屬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故駁回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原有兩項定罪、合共四年半監禁及財務命令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簿記罪可由收取佣金、承擔投注風險或利用賠率差異等事實推定;僅稱自己是傳譯員並不足夠。法院亦批評案件不應在高等法院陪審團審理,指出案件規模與預期刑期較適合在區域法院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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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別人接收足球投注,是否會被視為簿記?
A.

法院認為,若收受投注者以業務方式運作、收取佣金、承擔風險或利用賠率差異,即可構成簿記。本案陪審團有充分證據作出有罪裁決。

Q.只說自己是傳譯員,能否避免簿記定罪?
A.

不能僅憑口頭說法排除定罪。法院考慮投注紀錄、佣金、電話及銀行交易,認為有關證據可合法反駁傳譯員辯護,並維持本案定罪。

Q.銀行大額交易可否用來支持簿記罪定罪?
A.

銀行交易必須具有相關性;本案交易用於反駁申請人僅任傳譯員的說法,並與投注活動相互印證,而非僅為證明其具有犯罪傾向,因此法院認為使用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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