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警員構成阻差辦公嗎?
Yeung May-wan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19/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eung May-wan v HKSAR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馬道立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2002年3月14日,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進行和平示威,抗議內地對法輪功的迫害。警方以示威者阻塞行人路為由,將其拘捕並帶返西區警署。在警署內,部分示威者拒絕離開警車並抗拒移除,導致警方指控他們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襲警。原審裁判官裁定所有阻街及相關控罪成立,上訴庭其後撤銷阻街定罪,但維持阻礙警務人員及襲警的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若公眾地方阻礙 (obstruction of a public place) 的定罪被撤銷,警方當初的拘捕是否仍屬合法?若拘捕不合法,示威者在警署內抗拒警員是否構成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wilfully obstructing a police officer) 或襲警?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警方拘捕示威者是基於他們涉嫌干犯阻街罪。由於該阻街定罪已被撤銷,且警方在拘捕時未能證明示威者的行為構成「不合理阻礙」(unreasonable obstruction),即未能證明示威者在行使《基本法》(Basic Law) 保障的示威權利時超出了合理範圍,因此該拘捕缺乏法律依據,屬非法拘捕。既然拘捕不合法,警員在警署內執行後續程序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ue execution of duty),故示威者抗拒該等程序不構成相關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重要案例,包括:Nagy v Weston [1965] 1 All ER 78 (確立合理使用道路原則)、DPP v Jones [1999] 2 AC 240 (確認公眾在道路上進行和平示威的權利)、以及 O'Hara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Royal Ulster Constabulary [1997] AC 286 (確立拘捕時合理懷疑的客觀標準)。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所有關於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襲警的定罪。法庭下令由答辯人支付上訴人的訟費,並准許法律援助稅項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和平示威權利在評估「阻街」時的重要性。法庭強調,警方在行使拘捕權時,必須對「不合理阻礙」有客觀的合理懷疑。若拘捕基礎不成立,後續的阻礙警務人員或襲警控罪亦無法維持,因為警員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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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和平示威被捕後,在警署內抗拒警員是否一定有罪?
不一定。若警方當初的拘捕因缺乏合理懷疑而不合法,警員在警署內執行程序時便非「正當執行職務」。本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拘捕不合法,因此撤銷了示威者阻礙警務人員及襲警的定罪。
Q.警方拘捕示威者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阻街」?
阻街罪不單指物理上的阻礙,還需考慮該阻礙是否「不合理」。警方必須在行使拘捕權時,考慮示威者行使《基本法》保障的示威權利,並在公眾通行權與示威權之間取得平衡。
Q.如果拘捕時警員認為有罪,但事後法庭裁定無罪,拘捕是否合法?
拘捕是否合法取決於警員在拘捕時是否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若警員當時缺乏客觀事實基礎支持其懷疑,即使事後證明有罪或無罪,該拘捕仍可能被視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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