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逸楠案 DCCC1190/2023

深夜侵犯獨行女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三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監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2/3/2024[2024] HKDC 4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逸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一項控罪中,被告在深夜將獨自行走的X推往商場樓梯,觸摸其胸部並拉起其上衣;第二項控罪中,被告從後抱住Y,觸摸其胸部及腹部,並將手移向私處;第三項控罪中,被告從後抱住Z的腰部。三宗事件均發生於荃灣,受害人均為獨行女子。被告案發時受精神疾病影響,曾接受約兩年住院治療,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猥褻侵犯的嚴重程度及相應刑罰,包括深夜襲擊獨行女子、連續犯案、暴力程度及侵犯持續時間的影響。法庭亦須考慮被告認罪、年輕、無案底及精神疾病背景,並決定是否需要新的精神科報告,以及各項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上訴庭尚未為猥褻侵犯罪訂定量刑指引,因此須按案情及整體量刑原則判刑。深夜、受害人獨行及環境僻靜,均增加犯案成功的機會。第一項控罪涉及推撞、胸部侵犯及尾隨,第二項控罪則在受害人反抗時仍緊抱對方,且在數分鐘內重犯,故較嚴重;第三項雖較輕,重複犯案仍屬加刑因素。認罪可予扣減,但精神疾病及羈押時間並不足以免除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由於被告病情已穩定,無須另取報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嘉滿 (HCMA 397/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健樂 (HCMA 343/2016)。辯方以兩案支持較短刑期,但法庭認為兩案的侵犯程度及客觀環境與本案不同,嚴重性較低,故沒有參考價值。法庭亦指出上訴庭未訂立本罪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第一項控罪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第二項判監8個月;第三項判監4個月,其中1個月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重複在深夜襲擊獨行女子,即使個別行為未達最嚴重程度,仍可因整體情節及公眾保護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精神疾病背景須按醫療證據評估,並不當然取代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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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深夜侵犯獨行女子會判監多久?
A.

法庭認為深夜、受害人獨行及地點較僻靜,均增加犯案嚴重性。本案三項猥褻侵犯罪最終合共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Q.精神疾病會否免除猥褻侵犯罪的監禁刑罰?
A.

精神疾病是量刑時可考慮的背景,但不會自動免除刑罰。被告病情已穩定,法庭仍認為為了阻嚇及保障女性,須判處合共12個月監禁。

Q.連續犯案會否令猥褻侵犯罪加刑?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在數分鐘內再次侵犯另一名女子,以及其後再犯第三項控罪,均屬加刑因素;即使第三項較輕,三項控罪仍合共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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