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oi Shu 蔡樹等 CACC461/2003

在詐騙公司任職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第十名定罪撤銷,其餘刑期獲減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Hon Gall J and Hon Lunn J13/12/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oi Shu 蔡樹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Gall J、Lunn J

案情摘要

各申請人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涉及俗稱「loco London」白銀詐騙的兩宗陰謀。Masterland Holdings Limited於1999年運作,Royal Asi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則於2000年運作;兩家公司以招聘翻譯員、主管等職位吸引求職者,再由假扮成功交易者的人員誘使受害人開戶及投資,先獲小利後持續蒙受損失。九名受害人合共損失逾200萬元。申請人分別擔任誘餌、講師、前線或後段經理等角色。區域法院裁定各人罪成,第十名申請人被判罪成後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其餘申請人僅就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僅憑第十名申請人曾面見一名受害人及偶爾在接待處工作,是否足以推論她知悉並參與詐騙。她不作供是否可加強控方證據。第二,各申請人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以及1999至2000年所犯同類詐騙應適用何種量刑起點及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針對第十名申請人的證據充其量只是含糊,並未證明她實際進行足以識別受害人財力的面試;不能僅因過往接待員可能知情,便推論她必然知情。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串謀,且她選擇不作供在本案並不構成不利推論。就刑期而言,根據《香港人權法案》(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第12(1)條,應適用犯罪時有效的量刑指引,除非判刑時較低的指引有利被告。此類詐騙通常以四年監禁為起點,再按角色、參與程度、持續時間、損失及警方搜查後仍繼續犯案等因素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Li Defan [2002] 5 HKCFAR 320,說明被告不作供通常不應加重控方案情。Weissensteiner v The Queen (1993) 178 CLR 217支持沉默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可作有限考慮。量刑方面引用R. v. Chan Ka Wai、HKSAR v. Dos Passos Anthony Joseph、HKSAR v. Ng Chi Wong、HKSAR v. Cheung Kwok Kuen、HKSAR v. Sam Wai Keung及HKSAR v. Chiang Chun Wai。

裁決與命令

第十名申請人的定罪上訴獲准,定罪撤銷;其餘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獲准。刑期改為:第一名五年、第二名六年、第五名四年半、第六名三年、第七名五年及第九名四年監禁。第十名獲上訴及保釋待上訴費用,其餘指定申請人的訟費申請被拒。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控方證據薄弱時,不得以被告不作供填補證明缺口。量刑起點四年屬沉重的阻嚇性起點,並非僵化規則;角色較重或搜查後仍繼續犯案者可加刑,但不同串謀不可僅因公司文件相連而合併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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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詐騙公司做接待員會否被判串謀詐騙
A.

單純面見求職者及偶爾在接待處工作,不足以證明知悉詐騙或參與串謀。法院認為針對第十名申請人的證據含糊,撤銷其定罪。

Q.被告不作供是否代表控方證據更可信
A.

被告不作供通常不能填補控方證據不足,只有例外情況才可作有限考慮。本案並非例外,第十名申請人的沉默沒有加強控方案情。

Q.白銀投資詐騙的監禁刑期如何計算
A.

法院以四年監禁作通常起點,再按角色、參與程度、詐騙期間、損失及搜查後是否繼續犯案調整。本案各名申請人的刑期因此被改判為三年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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