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Wai Leung FAMC64/2004

隱瞞債務申請貸款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上訴許可遭拒,定罪維持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10/1/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ung Wai Leung 訴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首席常任法官、Chan首席常任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1)(b)條作出欺詐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認定,他為向財務公司取得貸款,故意及不誠實地少報債務及每月還款額。申請人沒有在審訊中作供,但警方錄取並在庭上提交的警誡供詞中表示自己已披露全部債務,只是處理貸款申請的控方證人PW1不明原因地漏載有關資料。PW1的證供與此說法相反。申請人不服上訴法院維持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申請人能否以裁判官沒有充分處理其警誡供詞、沒有說明拒絕其解釋的理由、沒有充分評估控方證人可信性,以及沒有顯示已考慮辯方盤問所提出的案件,證明自己遭受重大及嚴重不公,從而取得終審上訴許可。

判決理由

法院檢視裁判官的裁決理由後,認為她並沒有忽略申請人的解釋、證人可信性或辯方案情。裁判官未逐一記載某些細節,並不表示她沒有將該等事項納入考慮。法院採納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僅因法官沒有提及某一事項,不能推論法官未有考慮;此原則同樣適用於刑事案件,但須注意刑事案件所要求的特別審慎。申請人的理據不足以合理爭辯存在重大及嚴重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Dorrington v Griff Fender (Swansea) Ltd [1953] 1 WLR 690,確認法官未提及事項不等於未有考慮;並採納HKSAR v Singh Balraj [2003] 3 HKC 621所述該原則亦適用於刑事案件,但須作刑事程序所需的特別審慎。法院亦依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ules)第7條作出程序性提醒。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維持申請人的欺詐定罪。法院另指出,日後以相同理由提出的許可申請,可能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條在沒有聆訊下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裁判官不必逐項記錄所有證據或辯方論點;判決整體足以顯示已作適當考慮即可。法院並以附帶意見警示,缺乏合理可爭辯重大及嚴重不公的許可申請,可能被無聆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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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報債務申請貸款會否構成欺詐?
A.

裁判官認定申請人故意及不誠實地少報債務及每月還款,以取得貸款,因而裁定欺詐罪成;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

Q.法官沒有提及某項證據是否代表沒有考慮?
A.

不一定。法院認為須整體閱讀裁決理由;未有提及某項細節不等於未有考慮。本案裁判官的裁決已顯示她處理了相關解釋及證供。

Q.刑事案件何時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A.

申請人須提出可合理爭辯的重大及嚴重不公。本案法院認為申請人的證據處理指控不足以達到門檻,因此拒絕上訴許可,並提醒類似申請可無聆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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