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Wai-yip DCCC951/2014

網上售假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欺詐罪判監十八個月並須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Woodcock18/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Wai-yip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odcock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十八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被告在網上拍賣網站刊登虛假商品廣告,與買家議定價格後,要求買家將款項存入其指定帳戶;實際上被告沒有貨物可供出售,十八名受害人均未收到商品,合共損失30,469元。被告過往曾因相同手法的欺詐罪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監禁,並曾作出賠償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網上欺詐的策劃程度、手法、受害人數及社會影響?被告的重犯紀錄、認罪、已服刑期及賠償要約應如何處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獲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採取整體量刑方法,考慮欺詐的策劃及複雜程度、對受害人和社會的影響、控罪數目、認罪及賠償。依據 HKSAR v Cheung Mee Kiu 所述,案件涉及違反信任,該量刑原則適用;R v Chan Sui To 所列的營運規模等因素亦具參考價值。被告獨自犯案,規模較小但曾設立多個電郵帳戶及電話號碼,且有相同罪行前科。法庭先以監禁兩年為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相關已服刑期減兩個月,並接納罪行普遍化而按第27(2)條加刑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被視為欺詐及違反信任的主要量刑權威。R v Chan Sui To [1996] HKCLR 128 提供評估欺詐營運規模等因素的指引。《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是主要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八項控罪各判監禁一年六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一年六個月。法庭另作29,919元賠償命令,從保釋金中支付予指定受害人。

判決啟示

網上欺詐即使損失金額不高,受害人數、重犯情況及罪行普遍化仍可顯著影響刑期。再次犯下相類罪行將被視為加重情節。法庭並以整體方式處理同期刑期及已服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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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刊登假貨廣告騙錢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刊登虛假商品廣告,收款後沒有交付貨物,涉及十八名受害人及30,469元損失;法庭判十八項控罪各監禁十八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有相同欺詐前科會否令刑期加重?
A.

會。法庭指出被告曾以相同手法犯罪,並認為再次犯下相類罪行會構成加重情節;本案量刑亦充分考慮其重犯紀錄。

Q.欺詐案件除監禁外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
A.

可以。本案法庭除判處十八個月監禁外,另作29,919元賠償命令,從被告保釋金中支付予指定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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