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E WAI TUNG DCCC363/2014

經營賭注中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並罰款二萬元
兩項罪判刑,總監禁八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Alex Lee16/1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EE WAI T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賭博條例》(Gambling Ordinance) 第7(1)(a)條,從事收受賭注;以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36(b)條,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0年6月,被告在工業大廈單位經營賽馬投注中心,設有13個顯示器、電腦、互聯網設施及閉路電視,約三星期內收受投注共七萬八千元。警員喬裝要求進入時,被告試圖關閉鐵閘並與警員短暫拉扯,雙方受輕傷。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中等規模的非法收受賭注活動及阻撓警員的嚴重程度?檢控延誤是否構成減刑因素?辯方主張延誤造成重大精神壓力、婚姻破裂及就業受阻;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罪行性質及被告前科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起點原則 (starting point),考慮收受賭注的規模、持續約三星期、投注金額、設備及逃避偵查的安排,認定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九個月,並須另加具阻嚇作用的罰款。阻撓警員僅持續數秒,傷勢並非蓄意造成,故第二項起點為監禁兩個月。法院指出,延誤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但本案檢控延誤不合理且難以辯解,為表示不滿,兩項起點各扣減一個月。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兩項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William Hung,確認審訊法院可因不當延誤酌情減刑;並依 HKSAR v Chiu Chi Wing、Scook v the Queen 及香港量刑教材指出,延誤本身並非當然減刑因素。Attorney General v Li Wai Ming 確立非輕微收受賭注案件通常應考慮即時監禁及罰款。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罪判監八個月及罰款二萬元,罰款由保釋金扣除。第二項罪判監一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監禁總期為八個月。

判決啟示

檢控方面的無理延誤可獲有限度扣減,以表達法院不滿,但不會因此自動判處緩刑。非法收受賭注即使投注額不高,只要具備策劃、設備及一定規模,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及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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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賽馬賭注中心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考慮投注金額、經營規模、設備及策劃程度後,將收受賭注罪的刑期定為八個月,另罰款二萬元;本案被告須即時服刑。

Q.檢控延誤可以減刑嗎?
A.

延誤本身不是自動減刑理由,但若延誤不合理,法院可作有限扣減以表示不滿。本案兩項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

Q.阻撓警員但沒有故意傷人會判刑嗎?
A.

可以。法院認為短暫阻撓仍屬犯罪,雖然傷勢非故意造成且行為只持續數秒,仍判處一個月監禁,與收受賭注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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