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賽麟案 CACC72/2014
受僱運送冰毒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HOU SAILIN (卓賽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副庭長、McWalters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3年4月3日由內地經落馬洲管制站抵港時,被海關人員截查。執法人員在其手袋、胸罩內的膠袋及內褲內發現共29.84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俗稱冰毒),另有極少量美沙酮及甲基安非他明。她在警誡下承認為收取1,000元報酬而運毒,並準備將毒品交回在旺角交付毒品給她的男子。她承認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判處監禁6年,遂申請就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以毒品重量適用量刑指引並考慮申請人的運毒者角色及參與程度,起點刑期是否適當;從內地輸入毒品至香港的國際因素應增加多少刑期。申請人主張增加一年明顯過重,並曾質疑起點計算過於機械化,後者其後撤回。答辯方接受增加一年過重,但認為八年起點正確。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29.84克冰毒落在10至70克的量刑範圍,依《R v Ching Kwok Hung》所述指引,八年為適當起點。運毒者為牟利而積極藏匿毒品,並非減刑因素;刑責主要先按重量確定,再因加重或減輕因素調整。從內地輸入香港具有國際因素,旨在阻嚇跨境販毒,但對低於250克的冰毒,一般增加六個月已屬適當。原審增加一年錯誤,故刑期應由六年減至五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R v Ching Kwok Hung》的毒品重量量刑指引,並引用《HKSAR v Law Num Chun》、《HKSAR v Manalo》及《HKSAR v Leung Kwai Ping (No 2)》,確認運毒者不因其角色而獲減刑。《HKSAR v Abdallah》、《HKSAR v Hong Chang Chi》及《HKSAR v Chung Ping Kun》支持跨境輸入屬加重因素及六個月的適當增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許申請人就刑期上訴,撤銷原判監禁六年,改判監禁五年八個月。法院以處理上訴申請的聆訊作為上訴聆訊,並未另作其他實質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運毒者通常不能僅因角色較低而減刑,刑期首先按毒品重量及適用幅度釐定。對低於250克冰毒的跨境輸入,國際因素一般增加六個月,而非一年;該指引亦旨在維持量刑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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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從內地帶冰毒入境會判刑多久?
法院按29.84克冰毒及跨境輸入因素評刑,認為原審增加一年過重,最終將六年監禁改為五年八個月。
Q.運毒者只是收錢辦事可以減刑嗎?
不能僅因運毒者角色而減刑;本案申請人積極藏匿毒品並為金錢參與,法院維持八年量刑起點,只修正跨境增刑幅度。
Q.攜帶少於250克冰毒入境的跨境因素加刑多少?
法院指出,對低於250克冰毒的跨境輸入,國際因素一般應增加六個月監禁;本案因此把一年增刑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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