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麟案 DCCC315/2023
拳打朋友致傷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天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郭天麟與陳綺華女士為朋友。2022年4月20日,二人在砵蘭街一幢大廈外因借款問題爭執,其後走到樓梯間。被告先後以拳頭擊打陳女士的面部、鼻子及前額共四下,直至看見她流血才逃走。陳女士被送往廣華醫院,面部五厘米裂傷需要縫針,並有鼻骨骨折;三日後仍感不適,須接受進一步檢查。被告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9條的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19條傷人罪的判刑,以及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是否使用武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被告刑事紀錄等因素。辯方強調被告認罪、沒有使用武器、傷者沒有永久傷勢,並已被羈留超過一年;控方則依案情及傷勢主張須判處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判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按案情及傷勢評估罪責。雖然被告並非預先策劃襲擊、單獨行事且沒有使用武器,但他連續重拳攻擊朋友,直至對方流血才停止;傷勢包括五厘米面部裂傷、鼻骨骨折、住院縫針及持續疤痕,顯示武力程度嚴重。法庭參考上訴法院列出的相關因素,認定監禁不可避免,量刑起點為27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1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律政司司長 訴 侯炳全 [2008] 3 HKC 398、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以及 HKSAR and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雖然部分案件涉及第17條,法庭認為 Chan Chun Tat 所列判刑因素同樣適用於第1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傷人罪。法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判刑理由由王詩麗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連續拳擊造成面部裂傷、鼻骨骨折及疤痕,即使沒有武器或預謀,仍可導致即時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但既往33項定罪紀錄及缺乏其他有效減刑因素,支持較嚴厲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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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拳打朋友造成面部裂傷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連續出拳、五厘米裂傷、鼻骨骨折、縫針及留下疤痕,認為監禁不可避免;量刑起點為27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18個月。
Q.沒有使用武器傷人也會即時入獄嗎?
可以。雖然本案沒有武器及預謀,但被告連續拳打朋友,造成鼻骨骨折、面部裂傷及疤痕;法庭因此判處即時監禁18個月。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避免入獄?
不是。認罪通常可獲扣減刑期,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本案雖獲三分之一扣減,法庭仍因傷勢嚴重及被告有33項定罪紀錄,判處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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