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輝案 DCCC221/2023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三罪合共監禁30個月並停牌24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5/3/2024[2024] HKDC 3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浩輝承認三項控罪。2022年11月17日,他在青衣青葵公路駕駛私家車HC7029時被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分裝成多袋的可卡因及氯胺酮,總市值約港幣7,312元;化驗證實含3.37克可卡因及7.49克氯胺酮。被告承認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並承認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口腔液測試及驗尿亦顯示他曾吸食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適當起刑點及量刑方法;另須決定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刑期,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販運性質處理;辯方主要依賴被告認罪及部分毒品供自用的因素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以混合法 (Combined Approach)及比例測試 (Ratio Test)評估兩種毒品的整體數量,認為控罪一適當起刑點為監禁52個月。被告坦白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34個月;鑑於部分毒品供其自用,再扣減8個月,定為26個月。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為起刑點,認罪後減至2個月及4個月。兩項駕駛罪因事實基本重疊而同期執行,但與販毒罪分期執行。吸毒後駕駛及沒有保險均屬加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刑時引用律政司司長訴 YIP WAI SIN (葉慧善)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P WAI SIN),涉及停牌令的處理。法院亦依據相關販毒判例及數學計算評估不同毒品數量的刑期,但判詞未列明其他案件名稱或引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販毒罪監禁26個月;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分別監禁2個月及4個月,後兩項同期執行,並與販毒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0個月;另停牌24個月。

判決啟示

判詞說明混合方法及比例測試可用於同案涉及多種毒品的量刑。部分毒品供自用可作有限扣減,但不會消除販運罪的嚴重性。吸毒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會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按兩種毒品的數量及販運情況,以52個月為起刑點,再因認罪及部分毒品供自用而扣減,販毒罪最後判監26個月。

Q.吸食毒品後駕駛及沒有保險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吸毒後駕駛增加交通意外風險,而沒有第三者保險會令受害人索償更困難,故沒有保險罪判監4個月,並與無牌駕駛罪同期執行。

Q.三項控罪最後合共判刑多久?
A.

販毒罪判監26個月,無牌駕駛罪判監2個月,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判監4個月;後兩項同期執行並與販毒罪分期執行,合共30個月,另停牌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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